南乐的高女士和男方共同生活了八年,办了酒席,村里人都以为他们是两口子,但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如今感情破裂要分手,高女士特别担心的是:这些年一起挣的钱、一起买的房子怎么分?当初办了酒席算不算结婚?像高女士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很多人以为办了酒席、住在一起就是夫妻,实际上法律上未必成立。离婚律师孙常佳提醒南乐的朋友:没领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到底算不算事实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析分,都要按法律规定来回答,不能凭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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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均为普法示例,人名均为化名)
一、法律规定
处理这类问题,首先要分清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
关于无效婚姻以及同居期间财产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解释(一)第三条还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这是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除此之外,任何形式都不能替代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可以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这一点对同居多年的男女尤为重要。
简单说,1994年2月1日之后,法律原则上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没领证共同生活的,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法律仍然提供保护。
二、实务要点
1. 1994年2月1日之后,基本没有新的事实婚姻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没有领证的,法律上不按婚姻关系对待。像高女士这样多年以前开始同居的情况,一般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不能按离婚程序办理,也不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概念。
2. 同居期间财产怎么分?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劳动、共同出资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3. 同居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分开。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认定,同居期间财产则要具体分析哪些是双方共同所得、哪些是一方个人所得。各自的工资收入、个人出资购买的物品,一般归各自所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财产,按共有处理。
4. 办了酒席、共同生活多年,不等于法律上的夫妻。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酒席、婚礼只是习俗,不能替代法定登记。
5.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益同样受保护。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解除同居关系不影响子女权益保护。
6. 想从同居变成合法婚姻,要及时补办登记。如果双方感情稳定、打算继续共同生活,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身份关系和财产权益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7. 同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处理。同居期间以双方名义共同借的债、共同经营产生的债,一般按共同债务处理;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原则上由借款方自己承担,除非能证明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这一点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思路不同,同居关系下债务共担的范围更窄。
8. 一方以夫妻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要不要还。如果一方在未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并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原则上不应由另一方承担。实务中,债权人主张另一方共同还款的,要结合款项用途、另一方是否知情等事实综合认定。
9. 同居析产和离婚分割的程序不同。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纠纷,可以直接就财产分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要先经过离婚程序。诉讼中,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争议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举证,证据充分才能得到支持。
三、在南乐的实操提示
对南乐的朋友来说,无论正在考虑同居,还是同居多年想结束关系,有三点建议。一是登记要趁早:只要符合结婚条件,就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了证,夫妻身份、财产权益、继承权益都有了法律保障,酒席代替不了登记。二是证据要留好:同居期间的出资凭证、转账记录、购房合同、经营投入记录都要保存,日后析产时这些都是划分财产归属的依据。三是处理要理性: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和子女问题协商一致为上策,协商不成的,可以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法处理,不必自己硬扛。
无论打算继续生活还是结束关系,都建议把财产和债务的现状梳理一遍,列个清单,双方对账确认,别等问题爆发了再翻旧账,那时很多事就说不清了。同时提醒,涉及农村自建房、宅基地房屋等特殊房产的,权属认定还有专门的政策要求,个案差异大,更要咨询专业律师。如果对同居财产、债务的梳理拿不准,也可以就具体问题咨询离婚律师孙常佳这样的专业律师,把底数理清再处理。
四、律师提示
离婚律师孙常佳提示,关于事实婚姻和同居,有三点值得记牢。其一,结婚一定要登记,法律只认登记不认酒席,登记是身份和财产保障的起点。其二,同居关系的解除虽然不受离婚程序约束,但财产和子女问题法律照样管,该争取的权益要争取。其三,同居期间财产关系往往比较松散,出资和权属容易扯不清,南乐的朋友如果正面临这类困扰,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把财产底数理清,再决定怎么处理,别让多年的付出在分手时说不清楚。其四,同居关系解除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同样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不要因为没领证就觉得理亏、不敢维权。
感情可以随缘,权益需要经营。无论是走进婚姻,还是结束一段关系,把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弄明白,都是对自己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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