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的孙女士和丈夫离婚时,房子判给了前夫,但孙女士一时没有地方可去,前夫答应让她先住着过渡。可没过多久,前夫再婚,新妻子对孙女士继续住在家里非常不满,三天两头让她搬走。孙女士很为难:当初离婚时口头说好让我住的,现在反悔了,我还能不能主张继续住下去?住的权利能不能写进离婚协议里,让它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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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濮阳县,离婚后无房可住是不少人实实在在的难题。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居住权制度,让住的权利可以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成为一项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本文就结合民法典和司法解释,把离婚后居住权的问题讲清楚。离婚律师孙常佳提醒濮阳县的朋友:住的权利,也可以写进法律文件里,落到实处。
(本文案例均为普法示例,人名均为化名)
一、法律规定
居住权制度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主要是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简单说,居住权就是房主把房子给你住,并且用法律把这个住的权利固定下来。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一条尤为关键,只有办理了登记,居住权才真正成立,口头承诺、写在纸上的合同本身,都还只是约定,登记之后才是权利。
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此外,涉及离婚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进行补偿。这条规定针对的是还贷补偿,但实务中,如果一方没有房屋居住,双方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居住权作为过渡安排,这一点离婚律师孙常佳在解答相关咨询时经常提醒当事人。说到底,离婚时把居住问题谈妥,既是对弱势一方的体谅,也是为双方日后的安宁生活减少隐患。
二、实务要点
1. 离婚协议里能不能写居住权?可以。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对另一方名下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就是有效的。但要注意,光写进协议还不够,还要尽快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之后居住权才算正式设立,才能对抗第三人。
2. 居住权登记怎么办?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实务中,双方带着离婚协议、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各地登记的具体材料要求略有差异,建议提前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咨询。办理登记后,居住权人的名字就记在了房屋的登记簿上,房主日后卖房、抵押都会受到这一权利的约束。
3. 口头答应的让我住算不算数?口头约定在法律上很难直接作为居住权主张,因为居住权要求书面合同加登记。如果当初只是口头说好,对方反悔,另一方很难直接主张居住权;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确实有让渡居住的合意,可以结合其他约定主张相应责任或者请求赔偿,具体要看个案情况。
4. 居住权能设多久?由双方约定。可以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居住期限,比如居住至再婚为止、居住满五年等;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去世,居住权消灭。约定得越具体,将来争议越小。
5. 居住权和住到老怎么衔接?对于年龄较大、离婚后无房可住的一方,居住权是特别实用的安排:在对方的房屋上设立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的居住权,自己可以安稳居住,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对方,日后对方处分房屋也不影响居住权人的居住权益。这一制度在保障弱势一方居住权益方面很有价值。
6. 约定居住权时,还要考虑哪些实际问题?除了办理登记,水电气暖费用、物业费由谁承担,房屋能否带人同住,居住期间房屋维修由谁负责,这些细节都建议在协议里写清楚。如果孩子随一方居住并在当地上学,还可能涉及户口和入学安排,这些虽然不是居住权本身能解决的,但同样需要在离婚协议中统筹考虑,避免离婚后因为生活琐事再起争端。
三、在濮阳县的实操提示
对濮阳县的朋友来说,离婚时想把住的问题解决干净,建议这样做。其一,谈判阶段就要把居住安排提出来:房子归谁、另一方要不要居住权、住多久、水电气暖费用怎么分担,都在离婚协议里写清楚,不要靠口头承诺。其二,协议里写明居住权条款:包括房屋坐落、居住范围、居住期限、是否允许出租等,越具体越好。其三,协议签署后尽快办理居住权登记:带上离婚协议书、双方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等材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把权利固定下来。其四,如果协商不成、需要通过诉讼离婚,可以在诉讼请求中一并提出居住权相关主张,由法院结合双方情况依法处理。
需要提醒的是,居住权登记的具体操作各地略有差异,办理前先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是否可以办理、需要哪些材料,避免白跑一趟。无论协议还是判决,最终都要落到登记上,登记才是居住权真正生效的标志。此外,如果对方拒不配合办理登记,或者擅自处分房屋影响居住,居住权人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确认居住权并请求登记。居住权的设立以书面合意和登记为核心,把每一步都走完整,住的权利才能真正落地。
四、律师提示
离婚律师孙常佳提示,关于离婚后居住权,有三点务必记牢。其一,口头承诺不如一纸登记,居住权必须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并经登记才正式成立,千万不要相信先住着再说。其二,居住权的期限、范围、费用分担都写进协议里,约定越细,日后纠纷越少。其三,涉及房产归属复杂、还贷未结清或者一方年事已高的,建议在签协议前先咨询专业律师,把居住权与财产分割、还贷补偿统筹安排,一步到位。
在濮阳县,离婚不是生活的终点,居住问题解决了,往后的日子才能安稳。把居住权用好,让家的含义在离婚之后依然有一份保障。孙常佳律师,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愿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安居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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