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总局官网发布发布通知,征求对《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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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落实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要求,遏制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问题,提升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经费合规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6年11月10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登录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mt@sae-china.org,邮件主题请注明“《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
1.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2.《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附件 1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在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中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杜绝利用制定团体标准乱收费行为,提升团体标准化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是指团体标准组织在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应用等活动中涉及的经费。
第三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应纳入团体标准组织年度经费预算。团体标准制修订费用应由团体标准组织承担,来源可以是会费、经营服务性收入、接受捐赠和资助等。
第五条 团体标准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授权应用等服务取得经营服务性收入。
第六条 团体标准组织接受与标准化活动有关的捐赠和资助,应按照非营利性、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资金用途及使用情况告知方式等。
第七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体标准立项及报批的审查、论证评估;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体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试验验证、技术审查;
(四)团体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公告;
(五)团体标准的出版、印刷和信息发布;
(六)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和实施应用;
(七)团体标准复审;
(八)与团体标准化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八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开支项目包括:
(一)资料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以及购置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目录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验证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试验、验证所发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费用及测试费用。
(四)差旅费。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应用过程中,按规定支出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团体标准制定和实施应用过程中召开的有关论证、研讨、协调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六)劳务费。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等方面的人员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团体标准起草的人员及本团体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
(七)专家咨询费。团体标准草案在审定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团体标准起草的人员及本团体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
(八)公告费、出版费、印刷费。团体标准审批后进行公告、出版和印刷时所发生的费用。
(九)宣传推广费。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解读,以及为推动其实施应用产生的费用。
(十)日常管理费用。团体标准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产生的办公费、人员费等费用。
第九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与团体标准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社会团体、会员和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条 团体标准组织应建立标准项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标准立项和报批时应提交经费来源、预算、支出等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组织应建立标准化工作经费年度报告公开制度,报告当年标准化工作经费总体预算和各项经费来源情况、各项标准的经费支出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支出情况等,并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团体标准组织的标准化工作经费年度报告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组织不得以项目管理费、参编费、署名费、排名费、咨询费、委托研究费等名义向参编单位收取标准编制相关费用,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不得将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外包或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不得委托第三方或授意有关单位向参编单位以咨询费、委托研究费等名义收取标准编制相关费用;不得将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与入会、评比表彰、资格认定等事项捆绑收费等;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团体标准编制费用。
团体标准组织不得利用团体标准编制活动营利。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团体标准组织及其团体标准化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组织存在前述禁止性行为或违反相关规定收取与团体标准有关的费用,由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停止该团体标准组织在平台上开展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民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第三方单位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将相关处理情况通报民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
附件 2
《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编制背景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培育管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当前,团体标准化工作已经成为广大社会团体参与行业治理,促进产业规范优质发展的重要抓手,成为社会组织的核心业务之一,但同时与其相关的行业乱象也逐渐显现。近期,中央部署开展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将“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管理不规范”列入整顿范围,其中包括利用编制团体标准乱收费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落实专项整顿工作要求,遏制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问题,提升团体标准组织标准化经费合规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管理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编制。
二、编制过程
2026年3月,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基础上,确定《指南》的主要框架,涵盖团体标准经费纳入团体标准组织预算管理,建立经费使用报告制度,明确违法违规收费的若干行为等。
2026年4月至5月,总局派员赴浙江、江苏、广东等地开展调研,与各地协会学会等就团体标准化工作进行座谈,了解团体标准工作包括经费管理方面的情况,听取对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工作的意见建议。根据座谈沟通情况,对《指南》的框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初稿。
2026年5月21日,总局召开《指南》研讨会,来自总局标准创新司、价监竞争局,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以及社团代表等对《指南》初稿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讨论,会后根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6年6月至7月,总局派员赴广西、黑龙江等地持续对各地协会学会等就团体标准化工作进行调研和座谈,根据调研情况,对《指南》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6年8月,总局就《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中社部、民政部以及部分团体标准组织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指南》内容修改完善,形成本《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指南(征求意见稿)》共十六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指南(送审稿)》的目的,即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在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中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杜绝利用制定团体标准乱收费行为,提升团体标准化工作效能。
第二条明确了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的定义,即团体标准组织在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应用等活动中涉及的经费。
第三条明确了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原则,即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四条明确了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的总体要求和经费来源,即团体标准制修订费用应由团体标准组织承担,来源可以是会费、经营服务性收入、接受捐赠和资助等。
第五条明确了经营服务性收入的范围,包括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以及授权应用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明确了接受捐赠和资助的要求,即要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资金用途及使用情况告知方式等。
第七条和第八条明确了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项目。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可以用于标准制修订成本、宣贯实施成本、系统运行成本以及其他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直接相关的组织管理及其他工作。
第九条明确了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与团体标准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社会团体、会员和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明确了团体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管理要求,即要建立标准项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以及标准化工作经费年度报告公开制度。
第十二条明确了关于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行为。包括以项目管理费、参编费、署名费、排名费、咨询费、委托研究费等名义收取与标准编制相关的费用,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将团体标准化工作外包、委托或授意第三方向相关单位收取标准编制相关费用,与其他事项捆绑收费,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团体标准编制费用,以及利用团体标准编制活动营利等。
第十三条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反映团体标准组织在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明确了团体标准组织违反规定收取与团体有关费用的,由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停止其开展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五条明确了团体标准组织违法违规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明确了第三方单位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有关说明
(一)关于法律法规依据。《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制定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指导社会团体建立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团体标准工作经费,同时明确了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其中,重点条款如团体标准制修订费用应由团体标准组织承担,依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四十二条要求制定。
(二)关于经费来源。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团体标准制修订费用来源可以是会费、经营服务性收入、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经营服务性收入包括标准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和授权应用等,捐赠和资助需与捐赠、资助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资金用途及使用情况告知方式等。
(三)关于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行为。根据《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第四十二条有关要求,结合团体标准化工作实践中的实际情况和案例,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利用团体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包括:以项目管理费、参编费、署名费、排名费、咨询费、委托研究费等名义收取与标准编制有关的费用,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将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外包或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开展,委托第三方或授意有关单位向参编单位以咨询费、委托研究费等名义收取标准编制相关费用;将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与入会、评比达标表彰、资格认定等事项捆绑收费等;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团体标准编制成本费用;利用团体标准编制活动营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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