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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清市场监管、天津新闻广播
今天(10月12日)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
公布
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
新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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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
PART.1
天津市武清区某某园饭店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案
01
案情介绍
2026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清区陈咀镇的天津市武清区某某园饭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灶台脏乱,在用后一周未清洗,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后续复查时当事人已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0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后厨灶台、加工设备是餐饮加工的核心场所,油污积垢、长期不清洗易滋生微生物,污染食品引发安全风险。部分经营者存在“重营业、轻保洁”的侥幸心理,将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制度流于形式。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后厨卫生日常保洁制度,做到工完场清、定期深度清洁,切实筑牢食品加工卫生基础。
PART.2
天津市武清区某某岸海鲜饭店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导致菜品混入异物案
01
案情介绍
2026年3月,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天津市武清区某某岸海鲜饭店购买的“香煎多宝鱼”菜品中存在毛发。经查,该毛发系加工环节操作人员未规范佩戴工作衣帽、加工前未对食材进行感官检查导致掉落混入。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开展整改,加装防尘防蝇设备,督促后厨人员规范穿戴工作衣帽,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全部整改,涉案菜品未引发食源性疾病。
0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菜品混入毛发等异物是餐饮消费投诉的高发问题,根源在于加工人员个人卫生操作不规范、过程管控不严。餐饮经营者不能仅靠“事后挑拣”规避问题,必须从源头规范从业人员穿戴、强化加工前食材查验、完善过程防污染措施。本案的查处,督促经营者细化加工全流程卫生管控,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卫生。
PART.3
天津市武清区某某超包子铺使用未经消毒的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餐具案
01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清区大良镇的天津市武清区某某超包子铺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正在使用未经消毒的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具。经查,当事人持有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因经营者疏忽未及时对清洗后的餐具进行消毒。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后续复查时该店使用的餐具均已按规定消毒。
0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餐具消毒是阻断食源性疾病传播的关键环节,部分小型餐饮经营者、食品摊贩存在“冲干净就是消毒”的错误认知,省略消毒环节,存在极大卫生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明确了食品摊贩同样必须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制度,提醒广大小微餐饮经营者切勿因规模小而放松卫生要求,守牢餐具安全底线。
PART.4
天津市武清区某某曦小吃店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案
01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武清区上马台镇的天津市武清区某某曦小吃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后厨环境脏乱,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不符合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0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是食品安全的基础防线,脏乱的后厨易滋生虫害、积聚污染物,直接污染食品原料和加工成品。部分小微餐饮经营者重经营轻环境,卫生管理缺位。本案的查处,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持续保持经营场所整洁有序,落实日常保洁责任,从环境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PART.5
天津市武清区某某花驴肉火烧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01
案情介绍
2026年8月,我局组织对天津市武清区某某花驴肉火烧店使用的餐碗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涉案餐具为该店供顾客循环使用的消毒餐具,不合格原因为消毒液浸泡时间不足、消毒柜加热消毒时间不够,导致消毒不彻底。当事人已出具不合格原因排查和整改报告,未收到相关不良反馈。
02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评析
餐具消毒效果合格与否不能仅凭肉眼判断,必须保障消毒时间、消毒浓度符合规范要求,才能有效杀灭致病菌。部分经营者为追求效率压缩消毒流程,看似“干净”的餐具实则存在微生物超标风险。本案的查处,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餐具消毒操作规范,确保消毒效果达标,守护消费者用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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