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Q36. 取回权诉讼的适用条件、行使主体、取回对象及法律程序是什么?
取回权诉讼,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破产衍生诉讼案由。指财产权利人请求管理人返还其所有的、被债务人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商品、货物、设备等,以保障权利人利益的诉讼。
一、行使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回权诉讼的行使主体为财产权利人。财产权利人是指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权利人,包括动产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等。
二、取回对象
取回权诉讼的取回对象为债务人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商品、货物、设备等。包括:
1. 寄存物:权利人寄存在债务人处的商品、货物等。
2. 借用物:权利人借用给债务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等。
3. 承揽物:权利人委托债务人加工、修理的商品、货物等。
4. 其他权利人所有的、被债务人占有的财产。
三、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管理人返还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管理人向权利人返还其所有的、被债务人占有但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商品、货物、设备等。
2. 请求判令管理人赔偿损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管理人赔偿因占有财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四、管辖法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取回权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取回权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六、实务要点
1、准确把握取回权行使期限。 权利人应在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主张取回权(《破产法解释二》第26条);逾期主张的,需承担延迟行使增加的费用,但取回权本身不消灭。
2、充分审查取回权成立要件。 管理人应重点审查:财产权属证明(买卖合同、物权登记等)、债务人占有事实(仓储/保管合同等)、权利人未付相关费用情况。权利人未付加工费、保管费等费用的,管理人可拒绝取回(《破产法解释二》第28条)。
3、关注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抗辩。 若债务人占有的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权利人取回权消灭,只能主张赔偿损失(《破产法解释二》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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