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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读者发来的照片里,车顶凹下去拳头大一个坑,旁边躺着半块带着瓷砖边缘的水泥块。她那栋楼 32 层,物业调了走廊监控,只拍到东西是从 20 层以上方向下来的,具体哪一户没拍到。
这类材料我通常先问一句:掉下来的东西,是自己从墙上掉的,还是被人从手里扔出去的。这一句问完,后面找谁、要拿什么、能赔到哪一笔,路才分得开。
先查来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管的是前一种情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之后如果还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追偿。窗外的空调外机、阳台花盆、外墙瓷砖、门店招牌,掉下来砸了人,都落在这条的射程内。它的举证结构是倒过来的:受害一方不必先证明对方疏于管理,被指向的一方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和维护义务。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前半段管的是后一种情形: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两条只差一个字,实务里的分量完全不同。前者是东西挂在建筑物上自己掉的,后者是东西被人扔下来的。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10 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里,专门有一段强调要区分坠落物与抛掷物的法律适用规则,原因也在这里:找到了扔东西的人,责任在他个人身上;找不到人,才轮到下面这套补偿规则出场。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还给业主自身压了一层义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这一句在实务中的落点很具体,阳台上的花盆架子、晾衣杆、外挂空调支架,管好它们是住户自己的事,不是等物业发通知才需要处理。
再定主体
真正让多数人卡住的,是找不到扔东西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后半段给了一条出路: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一段里有三个词值得掰开看。第一是补偿,它和赔偿不是一回事,性质上先替真正的侵权人垫上一笔,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是按损害金额在住户之间平摊。第二是可能加害,它有范围,通常指事发位置正上方那一侧的住户,不是整栋楼每一户都算,把范围收窄本身也是当事人的一项工作。第三是那半句除外,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用出这笔钱,出口是留着的。
至于什么情况算难以确定,不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同条第三款把调查职责交给了公安等机关: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报警这一步因此不是走过场,它把找不到人从一个说法变成一个能被认定的结论,后面再谈补偿才有基础。
这里还有一类情形常被混进来,整栋设施自己塌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楼体、楼梯、阳台结构整体垮塌,先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如果是某户人家的窗户或花盆掉下来,走的是前面那两条。三条各管一段,挑错了,被告席上坐的人就不对。
补偿有别
被列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住户,第一反应往往是凭什么。规则给的抗辩路径其实不窄,只是要落到证据上。
一般侵权责任的门槛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走的是补偿规则,本身不以过错为前提,所以住户的说明重点不是我没有过错,而是我不可能是那个人。事发时段全家在外地、房子当时空置、该侧窗户根本没有可开启扇、同住人当天的行程有据可查,都是这个方向上的材料。空口说一句我不在家,顶不上水电记录、门禁刷卡记录、出差票据中的任何一样。
反过来,如果被侵权人自己也有推了一把的动作,比如明知楼下在掉落物仍站在坠落区域正下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条在谈金额时同样用得上,只是它减轻的是责任比例,消不掉责任本身。
物业另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把建筑物管理人单独列为责任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一般性的规定在同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小区不是对外经营的商场,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位,管理和维护义务的道理是相通的。
什么算未采取必要措施,深圳的地方立法给了一个很具体的抓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危害他人安全或者破坏环境卫生;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就前款禁止的行为采集相应证据,但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这一款的价值在于它把装不装朝天摄像头这件事交回业主共同决定,同时给取证行为划了边界。反过来看,如果某栋楼反复出现坠物,物业既没有排查高处隐患,也不公示风险,事发后又拿不出巡查记录,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那半句就很可能会被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那份意见里还有一段专门讲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除了维修养护不到位导致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要担责,还写明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这一句对受损一方的意义不小:监控有没有、存了多久、为什么不提供,本身就是可以拿来主张的事实。
公私两罚
民事之外还有两笔账,不少当事人一开始并不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把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列为处罚情形,对应的后果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东西没砸到人、只砸坏了车,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报警之后这条路径是走得通的。留意这一项的表述是危害危险,并不要求已经砸出实害结果。
刑事的门槛要高一些。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款这句在实践中的分量不轻,同一批扔下来的东西如果把人砸成重伤,同时又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就会按处罚较重的那个罪名处理,而不是停在抛掷物品这一档。情节是否严重,看的是抛掷的高度、物品的重量、落点的人流密度,还有是不是反复为之,这几项在报案时能提供的信息越多,后面越好判断。
赔哪几笔
砸到人和砸到车,赔的范围不一样。人身损害部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伤情重、留下明确后果的,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还允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失走的是另一条计算口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车损这一侧的取证重点因此落在定损上,维修厂的定损单、正式维修发票、事发当时拍下的照片与行车记录仪片段,比事后口述管用得多。水泥块砸在车顶,砸的是修车钱和车的贬值;砸在头上,砸的是医疗费和误工收入,两项不在一个筐里算。
时间上还要留一条线。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找不到扔东西的人这种情况,三年的起点怎么算,跟什么时候确定义务人有关,报案和调查的每一步记录都在为这条线的起点留痕。
顺序在这个问题上格外要紧。事发当天先报警并留一份报警回执,把损坏部位、落点、时间拍清楚;接下来由公安依法调查,能锁定具体侵权人,就直接向这个人主张赔偿,走侵权责任那一条;调查后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再考虑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列为被告,同时把物业管理人是否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一并写进诉讼请求;进入诉讼后,法院还会依职权调查取证,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住户、技术人员查证,也会要求物业提供监控与巡查记录;等到这些查完,责任落点、补偿范围、数额比例才有讨论的基础。把顺序走顺,比急着找一个人先告上法庭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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