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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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阶段,不少案件双方会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方案。债权人为了尽快拿到款项,往往会作出让步:减免部分利息、违约金,同意债务人分多期偿还债务。
但很多当事人忽略关键细节:如果调解书只简单写明分期时间、金额,没有配套违约条款,一旦债务人逾期,债权人将陷入非常被动的执行困境。
很多人存在误区:二审调解书生效之后,对方不还钱,我可以直接恢复执行一审判决书。这个理解是错误的。调解书送达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书就此失效,后续强制执行只能依据二审调解书内容,不能回头直接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
如果调解书中仅仅约定分几期还款,没有违约加速到期约定,就会出现棘手局面:债务人某一期款项逾期不付,剩余多期债务还没有到履行期限。此时债权人只能就已经到期的这一期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到期的部分不能一并申请执行。对方故意每期拖一拖,债权人就要反复多次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时间成本、程序成本成倍增加,分期调解反而变成债务人拖延履行的工具。
因此,达成分期调解,核心是在调解协议、正式调解文书中嵌入两类关键违约条款,这两类内容必须写进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正文,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也不能只记在调解笔录里。
第一,加速到期条款(核心必备)。示范表述:“若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视为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立即到期,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清偿金额,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要有一期逾期,不用等到后续各期到期,债权人可以一次性对全部剩余债务启动执行,避免多次立案。
第二,违约惩罚、减免失效条款。很多债权人为了促成调解,放弃了利息、违约金。可以约定:“如被告按期足额履行全部调解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剩余利息、违约金;若被告存在任意一期逾期,则原告不再给予减免,被告应当按某某标准支付利息、违约金”。 该条款的作用是:按时还钱可以享受优惠;一旦违约,全部优惠取消,加重债务人违约成本,形成有效威慑。
实务当中要区分一个概念:即便调解书没有约定违约金,债务人逾期之后,依然可以主张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这仅仅针对已经到期的那部分款项,无法实现剩余债务提前到期的法律效果,不能替代加速到期条款。
实务操作提示
1.二审调解签字之前,务必核对调解书初稿,确认加速到期、违约责任已经完整写进调解书主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
2.不要混淆二审调解书和二审和解: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要求法院据此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
3.调解中作出的利息、罚息减免,务必绑定违约条件,一旦违约,减免作废,恢复原有债务标准。
4.调解书生效后,密切跟踪每一期还款节点,一旦出现逾期,立刻依据调解书约定申请全部款项强制执行。
周军律师提醒,调解不是妥协了事,而是用法律文书锁定权利。分期调解的本质是给债务人履行宽限期,但宽限期不等于放弃风险防控,完备的违约条款,才是分期还款调解书真正的“安全阀”。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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