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同意将村(组)集体所有的水田流转给一家农业公司发展特色水产养殖。同年10月,村(组)作为甲方、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乙方、村委会作为丙方共同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报属地镇人民政府同意。协议约定:实际流转土地37.486亩,期限至2029年;流转费按每亩每年黄谷400斤、以当年市场价折算成现金支付,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
然而,自2023年起,该公司停止经营、开始拖欠流转费,涉及农户22户。经核算,2023年至2024年4月期间共欠付流转费23423.67元。村干部两次组织座谈协调,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吴某均口头承诺“负责到底、尽快付清”,却仅向其中两户分别支付了1167元、400元,余款一拖再拖。多次催讨无果后,该村(组)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流转费、由吴某承担连带责任,并解除《土地流转协议》。
另查明,该农业公司系吴某一人持股的自然人独资公司,由原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更名而来,吴某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流转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乡镇政府同意,程序合法、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流转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公司未按约支付流转费,经村委会催告后仍长期拖欠,已构成根本违约,村民组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某村村组与被告农业公司、第三人村委会于2017年10月30日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依法解除;被告农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村组土地流转费23423.67元;被告吴某作为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评析
土地牵动着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温馨提示:广大农户要懂法签约、理性维权,广大经营者要诚信履约、规范经营,让每一份土地流转合同都成为乡村振兴路上的“放心契约”。
(宜宾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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