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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孟某通过聊天软件认识被害人孔某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7月1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与被害人孔某(女,14岁)相约见面并在某酒店内发生性关系。其间,被告人孟某趁机拍下被害人孔某的裸照及穿衣过程的视频。9月19日,被告人孟某通过聊天软件要求与被害人孔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孔某拒绝。被告人孟某通过聊天软件发送其拍摄的被害人孔某的裸照、视频,以要将这些裸照和视频给被害人孔某的家人观看为威胁,胁迫被害人孔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孔某被迫于10月17日下午在某住宿房内与被告人孟某发生性关系。10月31日,被告人孟某再次要求被害人孔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孔某拒绝。被告人孟某再次以要将孔某的裸照和视频给其家人观看为威胁,胁迫被害人孔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孔某被迫答应于两周后与被告人孟某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孟某多次要求被害人孔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孔某以各种理由推托。12月9日,被害人孔某的母亲得知孔某被人强奸后向公安机关报案。12月14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孟某,关押在开封市看守所。经诊断,被害人孔某宫内早孕(约8+周)。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孟某指尖血检材、孔某指尖血检材所属个体和胚胎检材所属个体符合亲生关系。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孟某实施的第二起事实属于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呢?对于被告人孟某的隔空胁迫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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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在本案第一次强奸犯罪中,被告人孟某以要将被害人孔某的裸照和视频给其家人观看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被迫与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本案第二次强奸犯罪中,被告人再次以相同手段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被迫给予了“性承诺”,后因被害人的母亲得知被害人被人强奸而报案。故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但是,鉴于被告人孟某第二次强奸行为系犯罪末遂,故对该次作案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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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被告人孟某的隔空胁迫行为,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属于已经开始着手,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就能构成犯罪。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该行为本身就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本案中,被告人孟某通过聊天软件发送其拍摄的被害人裸照、视频,以要将这些裸照和视频给被害人家属观看为威胁,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使被害人违背意愿被迫答应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上诉人无法实现其强奸目的。故被告人孟某发送裸照、视频,并胁追被害人答应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有关强奸罪的规定,属于开始实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系着手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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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已经开始着手,应当认定为强奸预备。应对实行行为进行具体危险的判断,只有在实行行为造成了既遂结果发生的具体性危险之时,才具有作为未遂犯的可罚性。本案中,被告人孟某在不能当场强奸的场合,仅仅通过网络空间发送裸照、视频进行胁迫,由于不存在性侵害被害人的现实紧迫危险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着手实施犯罪,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
第三种观点认为,因被告人孟某没有接触到被害人,也没有实施暴力等足以让被害人陷入危险状态境地的行为,发信息约见被害人不属于足以压迫妇女反抗的强制手段,该行为达不到构成强奸罪的程度,不应认定被告人的该次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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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对于被告人孟某的隔空胁迫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对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第一次利用被害人的裸照、视频胁迫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得逞,该行为系强奸既遂。被告人再次以相同手段对被害人进行胁迫,其主观上明显已确认隔空胁迫是行之有效的,意图通过同样的手段迫使被害人就范。
第二,对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分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隔空胁迫的行为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抽象危险性,属于开始实施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应认定为其对被害人实施了精神恫吓或强制,从而达到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并给予“性承诺”的目的。
第三,隔空胁迫行为对被害人的引导、实际胁迫程度等因素的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是以被害人的裸照、视频给被害人家属观看为威胁逼迫被害人就范,而这种类型的胁迫,对于被害人来说,即便被害人是成年人,也并非无足轻重的胁迫,而是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被迫作出某种意思表示或特定行为的胁迫,系实质性的胁迫。且本案被害人为未成年人,鉴于其心智年龄较小、认知程度较低等因素,其在遭受威胁时更难以正确处理,不敢或者不愿意通过报警、告知家长等方式解决问题,因而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的境地。虽然双方不在同一物理空间内,但实际上被害人两次均选择违背意愿给予“性承诺”,更验证了被害人正置身于被告人创设的现实紧迫危险的境地。因此,被告人孟某的隔空胁迫行为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开封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开封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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