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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2026 年 9 月底至 10 月一批国家级规章正式施行,网络运营、金融营销、信用惩戒、应急采购领域监管尺度发生明显变化。本次新规覆盖互联网平台、金融机构、供应商、数据处理企业等多个主体,多项规则从原则性要求转为可现场核查的硬性义务,企业应当提前开展内部合规自查与制度修订。
一、新规概览
9月30日
文件名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
适用主体: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财经自媒体、直播营销主体
10月1日
文件名称:《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公安部令)
适用主体: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
10月1日
文件名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适用主体: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10月1日
文件名称:《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
适用主体:应急处置单位、应急物资供应商
10月1日
文件名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印发)
适用主体: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
二、企业需要优先落地的四项合规事项
(一)算法安全主体责任,由 “自我声明” 转为公安现场可核查
《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作为部门规章,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公安网安监督检查的对象范围,列明 11 项重点核查事项,其中算法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协助公安机关执法技术支持义务为三大核心内容。
对互联网平台、App 运营企业、数据处理企业而言,算法备案、算法推荐规则、安全评估不再只是纸面自证材料,公安可依法开展上门现场核查。建议企业尽快完成台账自查:算法管理制度书面化,落实对应的技术管控措施,确保操作日志可完整回溯,明确应急对接联系人。
同时新规同步规范公安执法边界:严禁将协助取证变相转为刑事侦查,严禁滥用技术侦查措施、超范围调取与案件无关的数据;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保障企业陈述申辩、投诉举报等权利。企业收到检查通知时,有权核验检查范围与法律依据,针对超范围取证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但不得拒绝、阻碍合法的监督检查。
(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全面持证管理,个人账号营销渠道全面收紧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 月 30 日起施行,明确金融机构、第三方平台之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覆盖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全品类金融产品。
针对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新媒体营销形态,新规划出硬性约束:
- 渠道合规:金融产品营销仅可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其在第三方平台合法开设的认证账号开展;
- 人员合规: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业务资格并获得机构授权;
- 内容合规:所有营销内容须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后方可发布。
第三方平台负有资质核验义务,应当在营销账号主页展示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认证材料;发现违规内容应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实务中最直接的变化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再要求员工使用个人微信、私人朋友圈、个人短视频账号发布理财、信贷、信用卡等商业营销内容,营销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正式回归机构。
营销宣传层面,组合销售必须进行显著提示,禁止违法搭售,不得将组合销售选项设置为默认同意;“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 等诱导性用语被明文禁止。
(三)金融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落地,失信惩戒之外配套信用修复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10 月 1 日起实施,明确三类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情形,覆盖机构与从业人员两类主体:
- 资质类重罚:法人机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从业人员被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进入保险业等;
- 许可类违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六类行为;
- 秩序类违法: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被监管部门从重处罚。
新规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主体被列入名单满一年,且完成整改、履行相关义务、无新增违法违规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移除。
企业需要意识到,行政处罚的后续惩戒成本已经制度化,一旦被列入名单,融资、招投标、资质延续均可能受到限制。企业在收到重大处罚后,应当第一时间评估是否触及列入条件,满足修复条件时主动启动申请,避免业务实际受阻后再处置。
(四)紧急采购制度规范化,供应商凭证至少留存十五年
《紧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应急采购启动条件、采购方式、档案保管作出明确规范。启动层面严格限定前提:仅在现有物资储备不足、经紧急调拨或支援后,仍无法满足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时,方可启动紧急采购,杜绝以 “紧急” 为名规避常规采购流程。
采购方式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为主;仅在特别紧迫的情形下,才可采用直接采购方式。
对供应商影响最深远的是档案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完整保管每项紧急采购活动的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为应急项目供货的企业,建议按照 “政府采购标准 + 应急场景标准” 双重要求,整理全套资质、报价、交付、验收凭证并长期归档,防范多年后审计核查、责任追溯的风险。
三、配套民生与用工相关新规提示
本次同期生效还有两项与医疗机构、企业 HR 相关的规则:
-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10 月 1 日实施,管理范围由药用类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扩大至全部药用类麻精药品;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必须取得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医疗机构需同步修订处方审核与知情同意流程。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提升本市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10 月 1 日起施行,产前检查定额补贴、住院分娩政策内费用全额报销等安排落地。在上海设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更新员工咨询口径,做好生育待遇对接。
律师小结
本轮集中落地的新规,体现了监管从 “事后处罚” 转向 “事前制度建设 — 事中现场核查 — 事后信用惩戒” 的全链条监管思路,合规义务从 “软要求” 全面转向 “硬约束”。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应急供应商应当在新规落地前完成一轮内部合规盘点,补齐制度、台账、审核流程短板,降低行政处罚与信用惩戒风险。
如企业需要开展专项合规自查、制度修订或应对监管检查,可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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