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长期劳动合同,职工有权拒绝签署竞聘聘任合同 规范用工防范劳资纠纷,夯实辽宁营商环境根基
近日,有群众通过新媒体渠道反映,沈阳国企单位开展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同步下发《岗位聘任合同》,合同写明:若聘任合同与原有劳动合同存在冲突,以这份聘任合同为准。不少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长期劳动合同的一线职工提出疑问,这份竞聘配套的聘任合同,职工是否可以拒绝签署,如何提前规避劳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合意、书面确认。职工此前签署的长期劳动合同,具备完整法律效力。这份岗位聘任合同本质上是对原有劳动合同岗位、薪酬、权责内容的变更协议。劳动者拥有自主选择权,完全可以选择不签署该聘任合同。
法律层面需要厘清边界:拒绝签署这份竞聘聘任合同,仅代表劳动者放弃参与本次岗位竞聘的资格,并不等于原有劳动合同失效,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单方面调整岗位、降低劳动报酬,更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而合同内 “冲突以聘任合同为准” 这类约定,和劳动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该条款本身无效,不能以此架空职工已经生效的长期劳动合同。
当前辽宁省持续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省人社部门在优化人社营商环境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依法保障劳动者各项权益,构建稳定和谐的劳资关系,从源头减少劳动争议。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单是保障企业经营发展,稳定的就业预期、一线职工合法劳动权益保障,同样是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企业开展内部岗位竞聘,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充分尊重劳动者意愿,不能借竞聘变更原有劳动合同,侵害一线职工就业保障。企业在组织竞聘时做好法律告知、平等协商,能够有效提前防范劳资纠纷。如果以内部竞聘为由,强迫已签订长期合同的一线职工签署带有权利限制条款的聘任合同,会直接削弱职工就业安全感,极易引发劳动纠纷,破坏稳定劳动关系,和辽宁省保障劳动者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导向相悖。
劳动者遇到强制签署变更类合同的情形,可保存合同、通知等证据,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渠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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