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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环罚决〔2026〕0036号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2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局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辛环罚决〔2026〕0036号
当事人名称:辛集市禾安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FED****
地址: 河北省辛集市天宫营乡南庞营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刘*一 身份证号:13018119930716****
本机关于 2026年 7月 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已查明,你(单位)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本机关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固废类)序号146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分别为:1.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常年存栏量在1000头以上猪、10000羽以上鸡、200头以上牛或其他同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取值25%;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取值0%;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取值0%。合计取值30%。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金额=10万元×30%=3万元。综合考虑上述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辛集分行 户名:辛集市财政局
账 号: 100922642523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辛集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2日
以上信息来源于辛集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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