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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乡里乡亲,帮个忙,没想到出了事……”眼下正值秋收秋耕关键时期,“农活互干、邻里互帮”十分常见,可好心帮忙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引发赔偿纠纷。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装谷运粮过程中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易某联系朱某使用拖拉机将其收割的稻谷运往粮站,约定60元/车。当日,易某驾驶收割机收满谷后,开到朱某的拖拉机旁,用卸粮臂将收割机里面的稻谷卸至拖拉机货厢,朱某站在拖拉机货厢边沿,帮忙平整稻谷,不慎摔落。经诊断,朱某右侧第2-12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右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后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现场只有易某、朱某两人,双方对受伤原因各执一词:朱某称被收割机卸粮臂撞倒,易某称其自行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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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图经AI生成)
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易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约26万元。
法院审理
华容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区分运输合同与无偿帮工。朱某驾驶拖拉机运输稻谷,双方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但平整货厢内稻谷,并非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是为了让车厢装得更多,减少易某的运费支出,易某作为实际受益方并未明确拒绝,已构成事实上的帮工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案中,易某未明确拒绝帮工,也未进行安全提醒、提供防护,存在过错;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站在装满稻谷的货厢边沿作业,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也有过错。
据此,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责任,判令易某赔偿朱某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易某不服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易某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款,朱某也向法院申请解除了此前对易某的财产保全。一场邻里纠纷,在公正裁判和主动履行中画上句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农村无偿帮工发生意外后,主要依据帮工人与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1.帮工人自身存在过错,需自担部分责任。
帮工人因自身疏忽、违规操作(如未注意安全、违规使用工具、超出自身能力从事高危作业)导致受伤,需根据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因“无偿”而完全免责。
2.被帮工人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被帮工人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被帮工人未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如工具不牢、场地有隐患)、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或对帮工人违规操作未予制止,需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可适当补偿。
若被帮工人已明确拒绝帮工(如明确告知“不用帮忙,我自己能行”),但帮工人执意帮忙并受伤,被帮工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可能需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
4.第三人侵权,可向第三人追偿。
若帮工人因第三人(如路过的车辆、其他作业人)侵权受伤,帮工人可向第三人索赔;若第三人无法赔偿,被帮工人可能需承担适当补偿责任,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作者 | 刘佩儒
编辑 | 杜小爽
一审 | 杨 娟
二审 | 邓 琴
三审 | 陈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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