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出于何种利益考量,都不要轻易选择“假离婚”,所有的离婚登记在法律层面都是真实有效的,所谓的“假离婚”本质是拿婚姻关系和家庭财产去赌博,风险极高。
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离婚登记,一定要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明确载明离婚的真实目的,同时明确约定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内容仅为办理离婚登记使用,待双方复婚后自动失效,所有沟通过程要留存好录音、文字聊天记录等证据。
假离婚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资产,最好登记在双方名下,同时签署书面的共有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留存好所有出资的转账记录,避免后续出现权属纠纷。
如果假离婚后对方拒绝履行之前的约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法定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朱娅娟律师结合合肥本地的司法实践提示,当地当事人遇到这类纠纷时,可以同时收集离婚后双方仍然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比如共同居住的水电费、物业费缴纳记录、共同消费记录等,辅助证明双方离婚的真实目的。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为了获取购房资格、降低购房首付比例、享受拆迁安置优惠、规避债务等目的,会选择“假离婚”,即双方私下约定只是暂时办理离婚登记,待特定目的达成后再复婚。很多人误以为只要双方私下有约定,离婚就不算数,却忽略了我国法律层面并不认可“假离婚”的概念,由此引发的人财两空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最常见的认知误区就是私下签署的“假离婚协议”可以推翻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约定,事实上这类约定的效力往往存在极大瑕疵。
1、不存在“假离婚”法律概念,登记离婚即产生婚姻解除效力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只要夫妻双方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度过离婚冷静期后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不存在任何“假”的效力。长期在安徽合肥深耕婚姻家庭纠纷领域的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娅娟律师,结合当地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合肥地区近年涉及假离婚的纠纷中,有近六成当事人主张离婚登记是“虚假意思表示”但未被法院采信,只要登记过程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离婚登记的效力就会被法院认可。实务常见场景:夫妻二人商议为了购买二套房享受首套首付优惠办理离婚,约定房产买好后立刻复婚,领取离婚证后男方反悔不愿复婚,女方起诉要求确认离婚无效,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请。
2、备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相反证据通常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朱娅娟律师作为合肥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处理过的同类案件中,不少当事人提交了私下签署的“假离婚补充协议”,但如果该补充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仅为办理离婚使用,不产生实际效力”,很难推翻备案协议的效力。实务常见场景:夫妻假离婚时在民政部门签署的协议约定,婚内唯一一套住房归男方所有,存款20万归女方所有,私下约定复婚之后房产恢复共有。之后男方拒绝复婚,女方起诉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因补充协议未明确否定备案协议效力,法院未支持女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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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离婚可能引发债务追偿、财产混同等次生风险
很多夫妻假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财产没有做明确分割,甚至会共同购置新的资产,这一阶段很容易出现财产混同、债务牵连的问题: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对外负债,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产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没有明确的共有约定,未登记方很难主张房屋产权。朱娅娟律师作为庐阳区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开展社区普法时也经常遇到这类咨询,合肥有市民假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改善型住房,登记在男方名下,后来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女方因无法举证双方存在共有约定,仅能要回自己的出资款,无法主张房屋增值部分的权益。
法定例外情形
如果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法院支持撤销财产分割请求,也仅会对财产部分重新分割,已经解除的婚姻关系不会自动恢复,且欺诈、胁迫的举证标准较高,需要提供明确的录音、书面约定、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实操避坑指引
最后要提醒大家,婚姻关系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人身关系的解除就具备法律刚性效力,哪怕提前做了充分的预案,也很难完全规避后续的变数。不要为了短期的政策红利、经济利益,轻易处置自身的婚姻和财产权益,所有的“假离婚”操作都没有绝对安全的空间,一旦产生纠纷,要严格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法收集证据、理性维权,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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