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供证关系中的侦查模式,很容易让人想到争论多年的“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谁优谁劣。
其思维方式,有些像先有蛋还是先有鸡的讨论。
有论者认为:我国的刑侦模式基本上是“由供到证”,应该寻求其转型,构建以物证等实物证据为中心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这种观点影响了检察系统。
许多人认为,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也是“以供求证”。
在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其模式也应该从“以供求证”转型到“以证促供”。
这些议论,其实质都是先供后证或先证后供的另一种表述。
当然,我们的“证”不限于物证,还包括人证;不限于证据,还包含证明。
不过,这种“转型观”抽掉了案侦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将它们模式化了。
但是,如将其模式化,就容易僵化地看待它们之间的供证关系。
事实上,供证关系是根据现实的科技水平、设备技术、取证环境、案情透明度等侦办条件决定的,而非完全地凭侦查员的主观愿望抽象选择的。
这里的关键,是如何去“到”,或如何去“求”和“促”的问题。
“以证促供”,也就是“先证后供”。
如前所论,它并一定比“以供求证”(先供后证)的风险更小。
这里最要紧的是“促”的侦讯技巧,它们是否科学有效。
下面,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去谈论侦查模式的供证关系。
根据警方发现罪案、获取证据、抓获嫌疑人的路径和顺序,侦查模式可分为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等情况。
这里的“案”,指有证据证明正着手准备的预谋案件、正在实施的现行案件、久侦未破的积案和尚未发现的隐案等。
“人”指情报信息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中发现的新成员,现行案件中发现的余罪未清的惯犯、流窜犯,在扩大战果中发现的嫌疑对象和案件等。
它们在破案之后,都要通过讯问归结到供证关系的查案活动中。
一、从案到人中的供证关系
从案到人,指案发后,警方先从现场勘验、调查访问、技术侦查等着手实施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
然后,通过涉嫌证据发现嫌疑人,使其归案后,才实施侦讯活动。
侦查是对犯罪行为的回应。
通常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纵火、入室盗窃等案件,都有传统的犯罪现场。
侦查活动也就从这些现场的结果事实开始取证。
一般情况下,警方并不清楚作案人是谁,需要以罪案事实的线索寻找作案人,从案到人就是最常见的情形。
有了涉嫌事实,嫌疑人才能到案。
他们到案后,侦查员需要分析案件、嫌疑人和证据中的疑点和矛盾,寻找讯问突破点。
涉嫌证据是不够确实、不够充分的材料,侦讯还需突破口供,查清案情。
这就往往不得不使用证据,先证后供便是较为顺理成章的事。
当然,侦讯也不是总能突破口供的。
这就需要靠不断地收集外部证据,形成从案到人的证明态势,以促成先证后供的成功。
这才能实现从人到案的转变,产生先供后证的效益。
现实侦办,总是要根据案情,解构不同的模式以适应查案之目的。
二、从人到案中的供证关系
从人到案,指警方通过巡逻、盘问或刑嫌调控、阵地控制、情报收集等,发现了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
然后通过侦讯,才发现刑事案件。
其侦查活动,先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疑点及其社会关系开始。
有一种情况,侦查是从犯罪预谋开始,与犯罪行为同步的,比如卧底侦查等。
但多数情况仍然是从作案后嫌疑人的反常行为,或犯罪留下的痕迹物证入手开展侦查的。
从人到案,以嫌疑人为起点,通过查证有关线索、搜集有关证据,证实其是否有罪。
侦查预谋性犯罪、一些系列性犯罪,通过对到案嫌疑人的深挖发现积案、隐案,也多是采用这种模式。
有条件侦讯的,也就往往是先供后证。
从口供中获得查证线索,在查疑排疑中获得衍生证据,理清案情。
三、从案到案中的供证关系
从案到案,指通过人或物将两个以上的刑案串并起来,综合分析其犯罪信息,依据其痕迹物证、作案手法等的类似性,进行并案侦查。
在类比中,可能“从物到物”或“从人到人”地进行推理。
在此过程中,可能从一系列案件找到同一个或同一伙嫌疑人,实现从案到人的侦破,将作案人一网打尽;
也可能对一个或一伙在案嫌疑人进行深挖,从人到案,实现破一案带一串的侦破效果。
预审通过在押嫌疑人深挖余罪,扩大战果,就是这种模式。
这种情况的供证关系,往往在排查矛盾中先证后供和先供后证相互交错,彼此推进查案的进程。
四、从物到案中的供证关系
从物到案,指先从各种物证中发现罪案线索,破获案件。
比如,从毒品中发现贩毒案件,从被盗抢赃物中破获盗抢案件,或从指纹、足迹、DNA、笔迹、微量物证、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等信息的碰撞中发现相关罪案等。
表面上它们是“从物到物”,但其物是与罪案有关之物。
这里的物证,往往只是关联人和案的中介物,从物到案也就可以归结到从人到案或从案到案之中。
其供证情况,在各种性质的矛盾排查中,也就往往同它们是相似的。
五、综合模式中的供证关系
以上几种模式,可能会在实战中被侦查员综合运用。
这就在个案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供证关系,以下举例说明。
一起夜晚发生的杀人抢劫案,被害人被割断颈动脉,当场死亡。
街面的监控图像只有9秒,影像模糊,只能辨别男女的身高体态,不能提供更有价值的线索。
这是先发现了罪案现场。
警方通过信息碰撞,发现1年前当地夜间发生的一起手机抢劫案,其作案手法与之类似。
其时,该被抢手机还在使用中。
于是,侦查从物到案,以手机找人。
找到嫌疑人后,又通过讯问从人到案,让嫌疑人连写了7天材料。
在以静制动中,侦查员发现其情绪低落,根据一系列蛛丝马迹,推断其与杀人抢劫案存在联系。
最后,警方巧妙地突破了其口供,找到了相关的凶器和物证,实现了先供后证。
但是,侦办人员私下跟笔者交流说:嫌疑人供述了杀人抢劫案后,却不承认手机抢劫案是他所为。先说手机是捡来的,后坚持说手机是在二手市场上买的。
侦查员百思不得其解,嫌疑人命案都交代了,他为什么不承认抢手机的小案子?
也就是说,虽然侦查员是从物到案、从案到案的思路,但却没有并案侦破手机案。
笔者认为,嫌疑人的手机来路不正是肯定的,但其心态是复杂的,不交代可能有其心理依据,但也不排除他交代了一些实情,而侦查员不信,走入了思维定势的误区。
案侦中的信息碰撞有其偶然性,有碰运气的巧合成分。
这两起案件,可能只有表面的时间、地点、手段上的相似性,而非同一人所为。
警方碰巧通过嫌疑人接触过在案手机,找到了他而破获了杀人抢劫案。
这种情况也不能完全排除。
不能因为手机的引导而侦破了杀人抢劫案,反过来就认定手机抢劫案必是他作的。
具体个案的物证、嫌疑人、案件三者的关系非常复杂,侦查员必须在供与证中理清供证关系,才能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侦破案件的标志,是要查获犯罪嫌疑人。
从物到物、从物到案和从案到案中,都不可能没有嫌疑人。
在破获团伙犯罪中,还可能“从人到人”地关联案件线索,破获积案、串案、窝案。
人和罪案没有关系,就不是案侦的对象,这就又从人到了案。
因此,人和案是侦审最基本的要素。
以上几种模式都可能归结到从案到人或从人到案这两种基本模式之中。
它们是由案侦的条件和情境决定的,各有其优劣。
在具体案侦中,应该根据侦查情势扬长避短,综合运用。
一般情况下,侦讯都是不可避免的中心环节,都会有复杂的供证关系。
这样,侦查员需要认真研究供证中的矛盾,辨析口供的真伪。
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作者:陈闻高。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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