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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经营者存在一个普遍误区:企业字号只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注册,就可以放心使用,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但美特斯邦威诉“波特邦威” 一案,彻底打破了这一认知。
美特斯邦威是国内休闲服饰的知名品牌,持有第640677号“邦威BANGWEI”、第1545480号“美特斯·邦威”、第1545453号“Metersbonwe”等多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其中“Metersbonwe”商标早在2006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方以陈某康为核心,控制着中山市波特锦恒服饰有限公司(原名“中山市波特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和中山市依时利服饰有限公司两家经营主体。陈某康曾于2006年申请“波特邦威”图文商标,2011年被不予注册,此后其多次申请包含“波特邦威”字样的服装类商标,均被驳回。
商标被驳回,但生意却没有停。2023年至2025年间,美特斯邦威在线上线下取证时发现,“波特邦威”被广泛用于多个电商平台的账号名称、店铺名称、商品标题和宣传图片中,同时出现在服装吊牌、包装袋以及线下门店门头上。陈某康本人还屡次以“波特邦威品牌创始人”身份参与直播销售,店铺评论区中甚至出现了消费者将两个品牌混淆的留言。
美特斯邦威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涉案企业字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主张1000万元赔偿。
一审认定三被告共同侵权,但以侵权获利证据不足为由未适用惩罚性赔偿,酌定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开支3万元,同时判令停止侵权。双方均上诉。
二审期间,原中山市波特邦威服饰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更名为中山市波特锦恒服饰有限公司。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但在赔偿理由中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赔偿方案不变:经济损失200万元,另单独支持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全部由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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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企业知识产权小结
企业字号“登记了”不等于“能随便用”。法院明确指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即便规范使用,只要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就构成混淆型不正当竞争。被告主动将“波特邦威”登记为字号,搭配服装产品持续使用,目的就是借用“邦威”的品牌商誉。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含“波特邦威”字样的企业名称,意味着必须变更字号。
惩罚性赔偿的“门槛”已经清晰,两大硬性条件:故意侵权 + 情节严重。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规则,明确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关系、逃避法律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具有侵权故意。
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适用场景持续拓宽,搭便车的成本将越来越高。企业与其花心思在字号上“打擦边球”、在标识上“加字减字”,不如把精力放在产品本身,守住经营法律红线。
来源 | 高沃综合媒体报道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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