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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从严排查整治网络餐饮服务领域违法行为,聚焦经营资质不实、无堂食外卖经营不规范、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外卖食品货不对板虚假宣传等问题,开展集中整治。现公布第十期典型案例。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双鑫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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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6年7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双鑫小吃店在第三方外卖平台销售的馒头开展监督抽检,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与结果通知书。经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网络餐饮外卖监管需紧盯散装食材风险: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经营者,使用外购散装主食作为餐品配套销售,散装食材来源分散、添加剂管控难度大,是外卖餐饮食品安全的高发风险点,监管部门需要针对性加大抽检覆盖范围,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进货查验义务是中小餐饮监管的核心抓手:多数个体餐饮经营者对进货查验义务重视程度不足,本案通过“处罚+指导”的方式,督促经营者建立基础进货查验制度,提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从源头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对同类中小餐饮主体合规经营具有示范意义。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种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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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6年4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1234号店招为“山东单县羊肉汤”的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的便民饮食临时备案公示卡已过有效期,该店仍在经营中。该店在淘宝闪购、美团平台开设有网络店铺“山东单县羊肉汤(娄塘店)”亦在经营中。我局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同步通知平台对涉事网店进行下架。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此案暴露出部分小微网络餐饮经营者重收益、轻资质,忽视备案有效期,资质失效后仍在外卖平台违规经营,线上线下管理脱节。网络餐饮并非法外之地,资质有效、线上线下信息一致是法定底线。经营者应主动自查,及时更新备案,杜绝资质过期经营。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打资质过期、无证经营、线上线下信息不符等违法行为。提醒消费者订餐核验商家资质,发现问题及时举报,依靠多方共治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
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王月饮食店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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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6年4月至6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先后对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王月饮食店线上店铺在售的“精品火烧”“酱香驴肉(自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第三方权威机构检验,两款宣称含驴肉、标注驴肉过敏源的菜品,均未检出驴源性成分,实际检出猪源性、马源性成分,菜品实际用料与线上宣传内容严重不符。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查办工作,经查实当事人虽合规购进酱香猪肉、酱香驴肉半成品原料,但涉案两款菜品均使用猪肉原料制作,虚构驴肉食材属性。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线上菜品食材信息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对当事人餐饮经营中线上菜品食材信息虚假标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线上菜品信息标注,真实准确公示食材原料信息,杜绝食材虚假宣传,严守诚信经营底线,维护食品安全秩序。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
嘉定区菊园新区远香小吃店虚假宣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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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6年5月,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网络监测美团平台线上店铺“远香沙县(小吃·嘉行公路店)”发现,当事人网店经营页面上发布的文字和店招照片内容中均宣称“嘉定20年老店”,但其公示的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2008年3月。经查,当事人注册成立于2008年3月10日,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26年1月,当事人为了提高门店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委托上海星奥语工艺装饰部(已另案处理)设计、制作、安装的门店招牌,内容为:“远香炖品饭堂”下有小字“远香沙县 20年老店”,同时,当事人自行在“美团外卖”平台的自有店铺“远香沙县(小吃·嘉行公路店)”的首页和店招照片发布“嘉定20年老店”的商业信息。经核查,当事人店招宣传的“20年老店”的文字内容,与服务提供者当事人2008年3月10日登记注册的实际经营状况不符,并非20年老店,上述宣传信息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另查,当事人自2024年2月起,在上述“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的名称为“远香沙县(小吃·嘉行公路店)”的店铺,上架销售“小馄饨”菜品,商品信息页中描述的主料是猪肉。现查明,当事人网店销售的“小馄饨”菜品加工制作使用的馅料为“银祥”牌原味扁肉馅,配料:鸡肉、猪肉、饮用水等。
当事人将其网店销售的上述配料含有鸡肉为食品原材料的“小馄饨”菜品商品信息页中宣称主料为猪肉,容易引发消费者和其他社会公众对菜品原材料成分的误解。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发布“嘉定20年老店”的商业宣传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将其网店销售的食品原料主要为鸡肉的菜品在商品信息页面宣称主料为猪肉的行为,构成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一、坚守诚信经营底线守护食品安全。本案当事人在门店经营中,利用网络餐饮消费者对“小馄饨”菜品加工制作使用的馅料难以溯源比对的盲点,以馅料配料表主料为鸡肉的低价肉作为猪肉等高价值食材进行销售,不但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使消费者支付高价却获得不符菜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过敏人群误食禁忌食材,埋下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各类网络餐饮经营主体,必须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杜绝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逃避监管等违法行为,切实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二、餐饮商家在营销宣传时,必须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与门店实际情况及菜品真实情况相符,切勿通过“打擦边球”或“碰瓷”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广大经营者应规范使用“20年”“老字号”等特定标识,避免因虚假宣传引发法律风险,影响品牌声誉。
来源|嘉定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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