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要求》(GB 36672—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将自2027年7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我国电动摩托车产业快速发展,锂离子电池在电动摩托车上应用日益广泛,相关安全风险也随之上升。为进一步提升电动摩托车锂离子电池安全技术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标准更新升级,系统性地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锂离子电池提出了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该标准具有三个突出特点:
优化安全考核体系。该标准对电池单体、电池包及电池系统三个层级的安全考核要求进行了系统优化,覆盖了从电池单体到系统的完整安全链条,通过细化各层级安全考核标准、明晰考核重点、强化层级间指标衔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电池安全考核体系。
拓展测试场景覆盖范围。立足低温充电、碰撞冲击、电池热失控等实际运行工况,该标准新增了低温循环后加热、挤压、提把强度、热扩散、阻燃性、标志等测试项目,从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及材料安全等多个维度提出严格要求,覆盖更多实车使用场景,大幅提升产品场景适配能力,进一步保障用户人身安全。
提升标准实施效力。该标准明确了同一型式判定规则,规范试验流程和判定依据,有效解决了以往行业测试判定不统一、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显著提升标准统一性,为产品检测、质量监管、行业合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本次修订后,原来的推荐性标准将更新升级为强制性标准。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锂离子电池产品安全性能,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为群众短途出行筑牢安全屏障。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将不缴少缴社保费行为
纳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体系
11月1日施行
快来关注一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强化合规管理,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发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适用《裁量基准》。
(一)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附件2)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二)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三)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四、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依法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五、《裁量基准》与后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为准。税务总局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持续动态修改更新《裁量基准》,及时向社会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裁量基准》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准》执行。
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税务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尚未对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按照本公告执行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28日
不缴少缴社保费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
第四条第30项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1️⃣一般: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不满50万元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满30%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
2️⃣较重: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万元以上且不满500万元,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30%以上的;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不满30%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500万元以上,数额占应缴社会保险费30%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扫码阅读全文)
![]()
![]()
![]()
唐山你好 (tangshan_nihao)
综合 整理 发布 转载 请 注明来源
来 源 :央视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 河北人社 唐山医保局
编 辑 : 阿 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