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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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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5年9月2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酱菜厂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2个违法行为:(1)该厂未对5个地下封闭结构的腌菜池进行有限空间辨识,未提供安全管理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该厂未在户外5个腌菜池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发酵池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褪色并脱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厂限期整改。
二
处理情况
针对违法行为(1),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该厂罚款4万元;针对违法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厂罚款1万元。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合并罚款5万元。
三
专家评析
准确辨识有限空间是有效管控有限空间作业风险、遏制事故发生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及时更新。”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厂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且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该厂未在户外5个腌菜池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部分安全警示标志褪色并脱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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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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