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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4 年 8月 28 日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9 月 29 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某看守所,案件审理阶段委托四川雄州律师事务所李进作为辩护律师。
2021年左右被告人刘某、杨某明知傅某(已判)通过他人提供的“华人农商”APP系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后,仍共谋通过诱导被害人进行虚假期货交易骗取他人钱财。其中,刘某负责与傅某对接被害人开户以及发送诈骗平台每日行情等,杨某负责利用虚假身份发展客户,引导被害人到该诈骗平台进行投资,傅某负责以操控平台走势的方式让客户亏损以此实施诈骗。被害人亏损金额由傅某按照商定的比例返给刘某。刘某再与被告人杨某进行分配。
2021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李某先后受骗投资“华人农商”APP中的虛假“红茶”期货,王某损失260,270元,李某损失 77,350元。经司法会计鉴定,傅某及其控制的关联账户及微信累计向被告人刘某控制或使用的银行账号及微信转入资金流出 247,411元。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立足全案证据,客观发表辩护意见:认可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构成犯罪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公诉意见;本案两名被害人总损失337620元,按40%分成比例核算杨某违法所得135048元,该数额与公诉机关扣除争议款项后的认定金额基本一致,涉案金额认定依据充分;杨某未参与犯意联络、平台操作、资金结算等核心犯罪环节,仅实施辅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再犯可能性低;其家属已代为全额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杨某当庭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杨某系因家庭经济困难、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主观恶性较小;对比刑期三年九个月的同案傅某,杨某参与程度更低,同时叠加多项从宽情节,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后,结合全部卷宗证据与庭审事实作出综合评判:法院虽未采纳辩护人主张认定杨某为从犯的意见,但在量刑时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具体犯罪行为和作用进行区分,同时采纳辩护人所提杨某自首、认罪认罚、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纵观本案,杨某涉案虚假期货诈骗,被害人总损失 33 万余元,依照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已属诈骗数额巨大,法定量刑起点本就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承办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面梳理案件细节,精准挖掘自首、全额退赔、认罪认罚、参与作用较小等多重从宽情节,层层递进开展有效辩护,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三年有期徒刑、五年缓刑的从轻处理结果,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刑罚,取得良好辩护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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