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茶叶及代用茶作为日常消费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海南城田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茶叶分装生产企业,因原料进货查验和源头把关不严,导致所生产的胎菊中毒死蜱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被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该案暴露出部分茶叶分装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原料管控存在漏洞等突出问题,对同类食品分装生产企业具有较强警示意义。现将案件情况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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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城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胎菊案
主体名称:海南城田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2月2日,海南城田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了一批次胎菊(原材料),采购数量:40斤,采购单价:33元/斤。2026年5月2日,海南城田食品有限公司从上述批次胎菊(原材料)中取出一部分,经过对胎菊(原材料)进行过筛、烘干处理,分装密封后生产50袋胎菊(净含量:38g,生产日期2026/05/02,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海南城田食品有限公司)。其中对外销售12袋,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采购34袋,库存4袋,销售单价:13元/袋,货值金额650元,产生违法所得598元。2026年6月30日,经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NS26011664):海南城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胎菊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H/T1091-2014《代用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召回情况:2026年7月3日,海南城田食品有限公司向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不合格食品召回计划,并在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红星东一路进行召回公告,2026 年7月17日提供召回报告及整改报告,案涉批次胎菊详情如下:共生产胎菊50袋(38g/袋),其中抽样检验34袋,对外销售12袋,库存4袋。
行政处罚决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海南城田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51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598元;
三、没收非法财物:1.2 千克胎菊(原材料)、4 袋胎菊(38g/袋)。
来源:琼海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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