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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人用工,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踩线”的一步。用工不规范,轻则引发劳资纠纷、影响正常生产,重则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为帮助各用人单位把好“合规关”,从源头防范化解劳资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梳理出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十要十不要”,每一条都附上法律依据,方便对照自查。
本提醒适用于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为便于阅读,文中法条内容作了通俗表述,具体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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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2.要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要建立并妥善保管职工名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4.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5.要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特别提示:劳动者只要实际提供了劳动,无论工作一天还是几天,用人单位都应当按实际工作天数足额支付工资。“入职不满X天不发薪”“未满试用期不结算”“自离不付工资”等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拒付工资的依据。
6.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7.要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8.要做好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9.要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一次性付清全部工资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10.要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档案、社保关系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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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2.不要实施就业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3.不要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不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5.不要违法超时加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6.不要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7.不要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8.不要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9.不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0.不要将员工“不辞而别”视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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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蓬江发布编辑部
来源 | 江门人社、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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