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为离岸信托个税新规过渡期截止日。当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怀柔区税务局向晁某哲等21名自然人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自查设立、参与离岸信托情况,并于15日内依法报送相关资料及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逾期将依法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7月发布的21号公告,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通过其取得收益,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该公告实施之日),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于该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10月22日前)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金额较大者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于10月19日发布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过渡期内依法申报。此外,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更早采取行动:城阳区税务局夏庄税务所10月10日向自然人孙某发通知,要求10月19日完成核实及报送信托协议、组织架构、装入信托财产明细等资料;市南区税务局亦向周某琪、刘某欣、胡某秋等下发通知,要求10月16日前提交包含离岸信托协议、财产明细清单、组织架构、财务报表及收益分配等5项涉税材料,外文资料需附中文翻译件。(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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