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向案外人发放公示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执行案款管理规范运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自本公示在本院媒体发布的次日起计算)。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的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公示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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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局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大道
联系电话:0917-6233395、6233962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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