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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 雷雨律师
很多当事人家属乃至普通大众,对刑事辩护普遍存在一个固有认知:刑事辩护就是在法庭上摆事实、讲道理,依靠情理说服办案人员、打动法官,就能拿到理想的案件处理结果。
但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委员雷雨律师结合大量共同犯罪、金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办案实务指出:真实的刑事诉讼,本质是多方参与、信息不对称下的法律博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算的不只是是非道理,更是法律框架之下的利弊账、风险账、资源账。不少当事人会疑惑,为什么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越是积极配合,最终量刑结果反而不如预期,根源就在于忽视了博弈思维在刑辩实务当中的价值。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辩护引入博弈论思维,不等于投机取巧,更不是钻法律漏洞、教唆当事人虚假供述。刑辩领域的博弈,全部建立在客观案件事实与现行法律框架之上,严格恪守法定程序边界,结合控方掌握的证据情况、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规则,为当事人谋求合法范围内的最优结果。雷雨律师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单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博弈思维贯穿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二审上诉,直至执行救济的全部诉讼流程。
一、共同犯罪案件:辩护资源科学配置,避免辩护投入边际归零
在单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中,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不同被告人的身份地位、量刑空间差异悬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雷雨律师表示,这类案件里,主犯、首要分子量刑区间已经顶格,法律层面可争取的从宽空间十分有限。如果把大量辩护资源倾注到量刑已经 “封顶” 的被告人身上,辩护带来的实际边际收益几乎趋近于零。
同样的时间精力与辩护策略,如果合理分配给案件中的从犯,往往能够实现实质性改变:争取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变更、拉开量刑档位、促成实刑改判缓刑、降低罚金处罚。这就是刑辩实务中必须权衡的资源账。
很多家属不理解这一逻辑,一味要求律师为主犯争取大幅度减轻处罚,无视法律量刑天花板,最终辩护效果大打折扣。辩护资源的合理分配,是运用博弈论处理共同犯罪辩护的第一课。
二、认罪认罚博弈:厘清阶段边界,拒绝盲目签署具结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刑事案件高频适用的制度,但不少当事人和家属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进入侦查阶段就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越早认罪,拿到的从宽幅度就越高。
雷雨律师提醒,这里存在关键的程序区分:侦查阶段严格来说,并不具备完整的认罪认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侦查阶段仅有 “自愿认罪” 记录,不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不会出具正式量刑建议。
真正完整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正式开启于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并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从宽处罚的建议、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等事项听取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由此可见,是否签署具结书、是否接受量刑建议,是审查起诉阶段才产生的现实选择。而做出选择的前提,必须完整查阅控方全部案卷证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尚未阅卷时,辩方处于信息劣势,无法判断控方证据链条是否完整、指控逻辑是否存在漏洞。
专业的处理顺序应当是:律师充分行使阅卷权,吃透全部案卷材料,将信息不完全的博弈转化为可以客观评估风险的博弈;之后结合证据向当事人充分释明法律后果,由当事人在知情、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顺序得当,认罪认罚的从宽待遇是主动争取而来;如果颠倒顺序,在不掌握证据的前提下盲目签字,等同于被动接受指控,极易错失辩护机会。
雷雨律师着重强调不可逾越的执业红线:是否如实供述,只能立足于客观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更不得就供述内容作任何不当引导。博弈策略,绝对不能突破事实与法律的底线。
三、博弈论贯穿刑事全流程:各诉讼阶段的策略取舍
博弈论思维并不局限于认罪认罚协商环节,从侦查到执行救济,每一个程序节点,都需要权衡收益与风险,做出理性取舍。
侦查阶段
把握自首认定窗口期,评估供述稳定性以及翻供带来的法律风险;找准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申请的有利时机;研判管辖异议的提出时点;针对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就查封范围提出异议,防止合法个人财产遭到不当处置。在金融犯罪、单位犯罪案件中,侦查阶段的程序抗辩,能够为后续辩护筑牢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
这是刑事辩护的黄金阶段。需要权衡认罪认罚具结协商与让步幅度;评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成本;预判退回补充侦查后控方的证据补强方向;针对鉴定意见,考量是否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涉企案件把握企业合规整改启动时机;全力争取相对不起诉结果;厘清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份边界,该身份划分,直接决定不同被告人的量刑结果。
审判阶段
庭审环节的博弈更加复杂:做好主从犯之间的责任切割;权衡重罪、轻罪择一辩护的利弊;围绕主观故意、违法性认识开展辩护工作;把控退赃退赔、罚金缴纳的时间节点;权衡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开展交叉询问;梳理排序各项量刑情节,推动量刑情节依法累加;处理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的交换条件;预判缓刑适用前社会调查评估风险;抉择分案审理还是并案审理;在庭前会议之中把控程序让步节奏。
执行与救济阶段
审慎审查上诉理由的正当性;预判检察机关抗诉风险;针对涉案财物处置提出执行异议;筹备减刑假释对应的各项法律材料。
四、上诉不加刑并非 “免死金牌”,上诉背后存在博弈风险
很多当事人都听过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少人简单理解为: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绝对不会加重刑罚,上诉属于零风险权利。雷雨律师提示,这是刑辩实务中非常容易踩坑的认知误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通俗来讲:上诉不加刑,仅仅禁止单纯因被告人上诉而加重刑罚;一旦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上诉不加刑的保护效力就不再适用。
该规则在认罪认罚案件当中风险尤为突出。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十二条,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使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出抗诉。
直白解释:一审凭借认罪认罚拿到从宽优待,拿到判决之后单纯因为觉得判刑过重就上诉,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违背具结承诺。一旦检察院就此抗诉,二审不再受上诉不加刑保护,原本已经获取的从宽优惠可能被撤销,甚至改判更重刑罚。
因此上诉并不是零成本。雷雨律师认为,是否上诉,应当立足于实质正当理由:是否存在新事实、新证据;一审程序是否严重违法;罪名认定是否存在错误;量刑建议、一审判决是否明显畸重。具备正当理由,上诉是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没有合理依据盲目上诉,相当于把已经到手的从宽待遇重新置于博弈风险之中。
五、结语:刑辩博弈,是法律规则之内追求最优期望值
博弈论应用于刑事辩护,不是教会律师投机钻营,更不是诱导当事人虚假认罪。
它的核心价值在于:面对信息不对称、辩护资源有限、多方主体相互制衡的刑事诉讼环境,综合全部案件条件,严守法律程序红线,选择综合期望值最高的处理方案。
不管是普通刑事案件,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金融、经济犯罪案件,辩护效果从来不取决于法庭之上道理讲得多么动听,而是吃透整套刑事诉讼规则,读懂控方证据,权衡每一步选择背后收益与代价,依托案件客观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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