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黑马诗语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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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明确规定,司法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法官助理、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审判辅助人员,还包括对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院庭长。
《条例》明确指出,司法人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司法责任追究的范围,既包括在职的司法人员,也包括已退休、调离、辞职、辞退、开除的司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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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不仅对在职的司法人员追责,对辞职、辞退和开除的司法人员也要追责。一句话,凡在法院工作过的司法人员,当官的也好,当兵的也罢,只要干了坏事,就算逃到天涯海角,也要被弄回来追究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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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追责的条例看似很严厉了,可法官们,会害怕吗?
近些年来,司法判决里除了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外,“葫芦僧判葫芦案”的丑闻也是屡见不鲜。
在全国比较典型的,引起轰动的假案冤案就有以下这些:
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法院认定犯强奸杀人罪并被执行死刑。2005年真凶赵志红供述该案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宣告其无罪。
聂树斌案:1994年发生的一桩强奸杀人案,法院认定系聂树斌所为,后聂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事隔多年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2016年宣告其无罪。
张辉、张高平案:2003年叔侄二人因强奸杀人被判刑,经重新鉴定现场物证后排除不是两人所为。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叔侄二人无罪。
念斌案:2006年发生的一桩投毒致人死亡案,念斌多次被判死刑。201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
赵作海案:1999年被法院认定杀害同村人,2010年“被害人”赵振晌返回村里后,赵作海被宣告无罪。
佘祥林案:1994年被控杀死妻子,2005年妻子张在玉返回家中后,法院才宣告其无罪。
陈满案:1992年被控杀人放火,羁押23年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2016年被宣告无罪。
张玉环案:1993年被控杀害两名男童,羁押约27年后,2020年,江西高院以证据不足宣告其无罪。
杜培武案:1998年两名警察遇害,杜培武遭刑讯逼供后被迫认罪,后真凶落网,相关枪支也被找到,法院宣告其无罪。
刘忠林案:1990年被指控杀人,长期羁押后,2018年吉林高院宣告其无罪。
这些案件暴露的问题,主要包括轻信口供、忽视无罪证据,在物证缺失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定罪,直接“刑讯逼供”和“疑罪从有”地判决。
最惨的是呼格吉勒图案和聂树斌案,冤案翻回时,当事人已冤死在了死刑的枪口下;赵作海案和佘祥林案则属于“被害人重新出现”后,原判决再也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翻案。
法官为啥敢这样判决呢?我想,最大的疑问,就是法官的良知已经死了!
——只有法官良知死了,他们才会认为,普通人的命,就是在法庭上敲两下法槌的事。
为啥时下的老百姓会觉得官司难打,不仅“赢了官司输了钱”,常常还会“人财两空”?
用通俗的话来说,这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和“装逼模样”作用造成的恶果。
“自由裁量权”过大,那自不必说了。
法官们的“装逼模样”,又是咋回事呢?
——法官用啥来装逼?当然是用法律来装逼!
我认识的一桩案件,乙忽悠甲签了一份假协议,最后乙通过这份假协议到法院告了甲,法院既然在不讲事实、不讲证据的情况下,“无中生有”地通过“三审”把甲的60万判给了乙,最后还美其名曰称——凭文字理解判决!
看了,不由让人心中一阵“咯噔”……
法院不仅是主持公平正义的国家司法机关,更是讲事实、讲证据的专门司法机构。
协议签了,正是因为双方有“不同意见”,才到法院寻求公道。
可法院倒好,仅凭一纸“假协议”上的文字,就判走了甲方60万,如此简单的判案方式,还要法院何干?
事后,法官还振振有词——签字画押的“协议”,就要负法律责任!
看看,多高大上的说辞:表面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还“自圆”了法官利用法律来“装逼”的模样。
该案奇葩的是,甲方不仅有详实的事实,还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乙方所谓的“60万”系“无中生有”,可几年过去了,甲方一直到处申冤叫屈,该案呢,却一直未得到改判。
这背后到底藏了什么秘密呢?
我想,最大的秘密是:一旦“三审”法官的“装逼面具”被撕开,丢丑的不止是法律的形象,这滥用司法裁决权造成的恶劣后果,才是法院怎么也抹不掉的一坨脏东西!
这坨脏东西一旦曝出来,会很臭很臭……
只要法院不下决心承认这坨脏东西存在,该案就很难迎来改判的机会。
今天,最高法的“追责条例”出台了,会顺势把这坨“脏东西”也追出来吗?
或许,相关法官会害怕主动站出来“自首”——毕竟,只要《条例》严格执行,臭味被曝出来,那就是迟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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