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诈骗共同犯罪可以由不同人员分工完成,并不要求每个人都亲自向被害人说谎、收钱。没有接触过被害人,仍要审查本人是否具有共同诈骗的故意、是否参与了相应分工;反过来,账户经过涉诈资金,也不能直接证明开户人就是诈骗共犯。
![]()
李莹珺律师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一部负责人。在诈骗罪与帮信罪的区分中,他关注主观明知、实际参与和分工关系,强调把各人的行为与指控事实对应起来。
诈骗不一定由一个人从头做到尾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基础。对应诈骗罪,需查明行为人是否共同参与了骗取财物的犯罪,而不是只看谁与被害人通话。有人负责实施欺骗,有人明知诈骗仍按分工提供收款、转款等帮助,后者即使没有出面接触被害人,也可能承担共同犯罪责任。
这里的关键是共同故意和参与行为都有事实依据。负责收款的人是否知道对方在骗取财物,怎样接受安排、与谁对接,所做工作怎样配合欺骗和资金获取,都要查明。仅有与涉案人员相识、在同一群聊或账户曾被使用,尚不能代替对这些条件的证明。
不要求每个人认识所有同案人员,也不以掌握全部话术、全部被害人身份为前提。
知道什么,决定了要回答哪种指控
明知对方实施诈骗,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与仅能查明知道对方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账户等帮助,是不同的判断问题。2025年《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对为网络诈骗等犯罪组织、招募人员提供账户等行为,在事先通谋或形成稳定配合关系时按共同犯罪处理作了规定。
因此,“没接触被害人”不能直接把诈骗指控改成帮信;同样,“帮助过诈骗人员”也不能省去共同诈骗故意的审查。帮信罪本身还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相应帮助及情节严重等条件。
如果最初相信是普通业务,后来才得知有关诈骗信息,应分清信息出现前后分别做过什么。后来的认识不能自动推回先前;获悉后仍继续参与的行为,也要单独说明其时间、内容和与他人的配合。
联络和报酬,要放回真实工作中看
核对联络对象,是为了弄清本人接受谁的安排、对方介绍过什么业务、如何回应疑问,以及本人是否知道欺骗目的。聊天只有“收到了”“转出去”几句时,还应查清前后在谈哪项任务、对应哪笔款项。昵称相同、对话截图相似,也要核实账号及实际使用人。
报酬按天领取,还是按款项提成,可以提供认识参与方式的线索,但工资或提成的称呼不能直接决定罪名。应结合工作内容、约定过程和实际支付,了解本人因什么取得报酬,是否参与安排或分配。没有分得钱,也不能单凭这一点排除已经查证的共同犯罪行为。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诈骗共犯与从犯不是同一层次的判断。前者回答是否参与共同诈骗,后者涉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什么作用。刑法第二十七条以次要或辅助作用认定从犯,不能把“没有打电话”直接等同于从犯,更不能据此先下无罪结论。
审查起诉至一审,先把异议对应到具体事实
当事人及家属可把原有联络记录、工作安排、账户操作和报酬资料提供给律师,说明哪些亲历、哪些转述。不要只反复强调没有见过被害人,也不要代替当事人补写当时的想法。已经提交过材料的,保留版本及其形成时间。
这一阶段由律师通过阅卷、会见核对被指控的具体行为、共同故意依据及分工证据:究竟哪段沟通反映对诈骗的认识,哪次操作被认为参与其中,争议事实有无其他材料印证。把这些问题查具体,才能有针对性地回应诈骗共犯指控;是否直接接触被害人,只是其中一项事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