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阅读提示:本文为福建本地行政争议普法解读,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说明实务要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有权机关认定和承办律师意见为准。
强拆一过,屋里的损失往往说不清
福州一处民房被违法强拆,房主急着搬东西没来得及清空,家具、存货、证件一股脑埋进瓦砾。事后他要就屋内财产损失索赔,却犯了难:东西都没了,怎么证明损失了多少?这类情形在福建的征地拆迁里并不少见,难点从来不在“该不该赔”,而在“怎么证明赔多少”。事情一旦过去,现场没了、物件散了,举证就成了磨人的环节。
法律上的举证责任,先落在权利人这一边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明确,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应当提供证据。落到违法强拆致屋内财产损失,权利人要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说清楚“有这些东西、大概值多少”。常见的凭据包括强拆前的拍照录像、屋内物品清单、购买凭证、票据,以及了解情况的人出具的证言。初步举证不需要精确到每一件都发票俱全,但至少要能让人相信这些财产真实存在过、价值大致落在什么区间。
机关没依法登记、没妥善保管,后果要它自己担
如果强拆时机关没有依法制作财物登记清单,也没有妥善保管、移交屋内物品,导致损失数额说不清,那么不利后果反过来要由机关承担。也就是说,不是“东西没了就推定没有”,而是机关程序不到位、把举证的路堵上了,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一点在实务里很关键:权利人尽了初步举证,机关拿不出自己已依法登记、妥善保管的反证,法院通常会向权利人主张的合理部分倾斜。
赔偿请求怎么提,两条路都能走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给了两种入口: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实践中更顺的路径,往往是先通过复议或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再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也有人在确认违法的同一个程序里一并把赔偿主张带进去。两条路都合法,区别在节奏和证据组织方式。
假设情形:同一场强拆,两种走向
假定在泉州一处城中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第一户房主事前把屋内主要家具、设备、存货拍了视频,列了带预估价值的清单,强拆前后都留了影像;索赔时把清单和凭证一并提交,初步举证就比较扎实。第二户房主什么都没留,强拆完才想起要赔,只能靠记忆和零散票据拼凑,机关又确实没做财物登记。两户面对的是同一类损失,但能拿到的赔偿数额,往往差距明显。差距通常不在谁更占理,而在谁手里有凭据。
时效与决定期限,两组数字别算错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权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则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期限届满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两组数字一个管“什么时候还能提”,一个管“提了之后多久有说法”,都得记准。
能赔多少,按“直接损失”算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财产权损害的处理写得很清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者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就恢复,不能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里的关键是“直接损失”四个字——与强拆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财产损失才纳入,间接的、推算出来的期待利益通常不在范围内。
材料留好,索赔才落得下去
能不能拿到合理赔偿,最后拼的是证据。强拆前后影像、屋内物品清单、购买凭证与票据、邻里或见证人证明,应当尽早归拢到一个文件夹;同时记下每一个关键日期,尤其是收到强拆通知、强拆实际发生、提交赔偿申请的签收时间。这些日期平时不起眼,一旦涉及时效起算和举证责任分配,就是决定性的。材料在手里,谈判和诉讼才都有底气。
实务提示
可惜的失误常发生在两个环节。一是强拆前不当回事,觉得东西反正还在、以后再说,等瓦砾清完才想起要留证,早已无从补起;二是只盯着“赔不赔”,忘了先把强拆违法这件事确认下来,导致赔偿请求缺乏前提。遇到这类情况,可以先做三件事:强拆前后把屋内屋外影像和清单留全,通过复议或诉讼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再据此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行政赔偿本身就是一次法定的权利救济,用足它,比事后空喊冤枉更有效。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立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依法不做风险代理,服务覆盖福建省全省。征地拆迁、违法建设整治、山林权土地纠纷等群体性案件,正是该所专注的行政争议领域之一;主任律师叶林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
收费方式说明:面谈时把收费方式问清楚,行政案件一律按件分阶段收费,不是把复议、一审、二审打包成一个总价;每个阶段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承办律师都会把案件所处阶段、律师费具体数额多少,按国家规定写进委托合同。
主任律师叶林: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服务覆盖福建省全省。
联系方式:0591-83701770
【声明】本文依据现行公开法律法规整理,仅作普法参考,不替代正式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处理路径与结果可能不同;如遇具体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