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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棋牌室老板被控开设赌场案|侦查阶段撤案,无罪处理
案情:烟台莱山棋牌室经营者张某,经营一家棋牌包间,对外按小时收取包间费、茶水费,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张贴在店内前台。熟客经常自行相约到店打牌,客人之间自行商议赌注大小,邀约、组局、结算全部由客人自主完成。辖区派出所现场查获牌局后,侦查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指控张某提供赌博场地、从中获利,属于开设赌场。 案卷证据显示:侦查机关把张某全部包间茶水收入一并计入违法所得,认为只要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就构成开设赌场罪。张某本人没有主动拉客、招揽赌客,不参与牌局、不制定输赢结算规则,不按照赌局输赢抽头抽水,从未从客人赌博输赢当中分红。 辩护思路:严格对照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配套指导案例,区分合法文娱经营与刑事意义上的开设赌场行为。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以赌博为业务的营利目的,具备对赌局、人员、资金的持续管控权。张某收益是固定场地服务费,不属于抽头渔利;对客人是否赌博、赌注高低没有管控权限,欠缺本罪主观与客观要件。 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调取店内收费台账、收款记录、到店消费记录,逐一区分正常包间消费收入与赌博无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多次和承办民警、法制部门当面沟通,提交同类不起诉、撤案类案检索报告,论证本案属于民事经营范畴,不属于刑事犯罪。 办案结果:侦查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无抽头渔利行为,不具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故意,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无刑事案底,无犯罪记录。 辩护要点:棋牌室单纯按时收取场地、茶水服务费不等于开设赌场;是否存在抽头渔利、是否主动组织管控赌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标尺。很多棋牌室涉案,根源在于办案机关 “唯场地论”,辩护重点就是用证据切割经营收益和赌博收益。
案例二:网络赌博平台客服,主观不明知|审查起诉相对不起诉
案情:当事人李某,95 后,外地来烟台务工,在招聘平台看到线上客服岗位招聘,招聘信息标注为休闲游戏平台客服,工作内容是回复玩家充值、账号问题,按月发放固定底薪,没有提成、返利、推广绩效。入职两个月,平台被外地警方集群打击,定性为网络赌博平台,李某连同平台数十名工作人员一并被刑事拘留,指控开设赌场罪共犯。 案卷当中,平台上游老板、代理均供述平台是赌博平台,但李某入职时的聊天记录、招聘话术都刻意隐瞒赌博属性;李某只负责基础账号答疑,看不到赔率、后台下注数据、资金结算链路,没有权限参与平台收益分配。侦查阶段认定 “只要在平台上班就推定明知”,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思路:共同犯罪成立,必须具备明确的共同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平台属于赌博网站,仍然提供帮助。推定明知不能简单依靠 “在平台务工” 这一事实,必须结合岗位内容、薪酬模式、信息获取渠道综合判断。李某岗位是基础客服,固定工资、无分成,招聘时被刻意误导,客观上缺少能够识别赌博属性的线索,现有证据无法达到 “确实、充分” 的证明标准,主客观不能统一。 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主观明知存疑法律意见》,同步提交同类底层员工不起诉判例,申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主观明知的证据链进行论证。同时引导当事人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工作内容,签署认罪认罚。 办案结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实李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结合其参与时间短、获利少、初犯等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留刑事案底。 辩护要点:赌博链条底层务工人员、外包兼职人员,固定薪资、不参与分红、岗位信息封闭,是主观明知抗辩、争取不起诉的典型群体;不能简单适用 “平台涉赌 = 员工全部构成共犯” 的逻辑。
案例三:熟人临时聚众赌局,指控开设赌场罪|降格改为赌博罪,缓刑
案情:烟台海阳当事人王某,平时和周边亲友熟识,在出租民房、朋友家中临时组织牌局,前后一共组织 3 次,场地不固定,打完一局就散场。参赌人员全部是多年熟人、同乡,没有通过微信群、短视频对外招揽陌生人员;每次少量抽头,仅用于购买烟水、场地开销。侦查机关立案时直接定性开设赌场罪,一旦认定 “情节严重”,量刑档位五年以上,家属压力极大。 辩护思路:结合烟台本地法院、检察院类案裁判共识,从组织性、持续性、开放性、经营性四个维度逐项对比证据,区分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本案没有长期稳定营业计划、没有固定分工团队、参赌人员封闭仅限熟人、属于偶然性临时组局,不具备开设赌场罪持续经营、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核心特征,应当定性为聚众赌博,以赌博罪评价。 辩护阶段提交定性辩护意见,检索胶东地区近三年同类熟人赌局降格判例,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定性争议,论证两罪规范边界,争取变更起诉罪名。 办案结果: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变更起诉罪名为赌博罪;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当事人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执行。 辩护要点:熟人圈、临时开局、场地流动、无稳定抽水盈利模式,是降格辩护最高频的场景;两罪量刑差距巨大,定性辩护是本案第一优先级。
案例四:网络赌博代理案,流水虚高|数额核减,打掉情节严重
案情:当事人刘某,某境外赌博 APP 下级代理,侦查机关统计后台投注流水合计 280 余万元,直接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 “情节严重” 标准,量刑区间五年以上。控方统计方式为平台后台全部投注记录直接累加,没有区分循环投注、充值提现反复滚动的流水;同时账户内混有刘某本人工资、家庭转账、孩子学费、亲友之间正常借款,全部一并计入涉案赌资。 辩护思路:赌资数额认定应当以实际投入的资金为准,循环充值、投注、中奖提现、再次充值形成的闭环流水属于虚增流水,不能重复计算;个人账户内合法资金、与赌博无关的往来款,应当剔除;下线独立发展玩家产生的流水,不能全部归责于上游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们逐笔调取银行流水、平台后台投注明细,花费大量时间交叉核对,制作可视化《数额核减对照表》,标注每一笔应当剔除的资金性质、证据依据,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庭审中逐项向法庭质证。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辩护质证意见,剔除循环虚增流水、合法生活资金、下线独立流水后,最终认定有效赌资不足 30 万元,不再认定情节严重,量刑落到五年以下,判处二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要点:涉网赌博案件,流水虚高是普遍问题;流水不等于赌资,投注总额不等于违法所得,精细化逐笔核减,是打掉升格量刑的关键抓手。
案例五:赌局打杂人员,仅领取固定工资|认定从犯,大幅从轻、缓刑
案情:当事人赵某,在本地线下流动赌局中帮忙望风、购买饮用水、打扫场地、接送参赌人员,老板按月发放固定工资 4000 元,全程不参与抽头结算、不参与分红、没有股份、无权决定赌局开设、不能制定赌博规则,参与时长仅 20 天。全案主犯被指控开设赌场罪,涉案抽头金额巨大,侦查阶段将赵某一并列为同案主犯移送起诉。 辩护思路:共同犯罪罪责应当匹配参与程度、管理权限、获利模式。赵某只承担基础性劳务辅助工作,听从主犯安排,没有决策、管理、分配资金的权力,收入是固定劳动报酬,不分享赌博收益,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符合从犯认定条件。同时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无前科等情节,争取从轻减轻。 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从犯认定法律意见,区分核心组织者、投资人、抽头管理人员和底层辅助人员,提交山东本地同类打杂人员认定从犯判例。 办案结果:公诉人、法庭认可从犯辩护意见,认定赵某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辩护要点:只拿固定工资、不参与分红、无管理决策权的底层辅助人员,是从犯辩护的重点人群;但如果参与抽水、招募人员、管理资金,从犯辩护难度会显著升高。
案例六:微信群熟人小范围娱乐,被立案赌博案|不构成犯罪,取保后撤案
案情:当事人孙某建立微信群,群成员仅限直系亲属、多年老友,一共十几人,大家在群内进行小额红包娱乐,每一局输赢金额很低,没有设置抽头,没有专人组织持续开局,大家有空就玩,没空就停。后因群内成员之间产生矛盾,被他人举报,公安以涉嫌赌博罪立案,孙某被传唤后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依据两高指导案例精神,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友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属于赌博犯罪。本案没有抽头渔利,没有以赌博作为牟利手段,没有持续聚众牟利的主观目的,本质属于民间休闲娱乐,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我们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固定聊天记录、群成员关系证明,提交法律意见,向办案机关说明群成员均为亲友、赌注微小、无渔利目的,区分娱乐和刑事赌博的边界。 办案结果: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后续侦查机关审查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作出撤销案件处理。 辩护要点:熟人小额娱乐、无抽头、无持续牟利,是出罪的典型情形;实务中经常出现举报后直接立案,需要律师及时介入,固定证据、厘清边界。
案例七:跨境网络赌博推广人员,层级低、获利少|不起诉
案情:当事人陈某,烟台本地兼职,闲暇时间帮境外赌博平台在短视频平台转发引流链接,发布短视频吸引用户跳转,没有发展下线代理,不参与平台资金结算、赔率设置,不掌握后台数据,仅仅负责转发推广。前后一共做了一个多月,累计获利 6000 余元,后被网安部门溯源抓获,羁押后移送审查起诉,指控开设赌场罪。 辩护思路:陈某属于犯罪链条最末端的推广人员,参与周期短、涉案金额小、主观恶性低,不属于平台核心运营人员,没有参与平台收益分配;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获利,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辩护过程中,我们重点说明其区别于一级代理、总代的地位,没有组织、扩张赌博规模的能力,同时提交类案,向检察官提出不起诉的量刑建议。 办案结果:检察院综合全案情节,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单纯转发引流、无下线层级、获利微薄的兼职推广人员,是相对不起诉的高频适用对象;一旦发展下线、建立代理层级,辩护难度会明显上升。
案例八:多次流动聚众赌博,认罪认罚 + 全额退赃|赌博罪,轻判缓刑
案情:当事人周某,在蓬莱辖区内不同民房、农家乐、闲置厂房多次组织熟人打牌,每次参赌人员相对固定,以抽头作为开销,累计抽头渔利一万余元。侦查阶段以赌博罪立案,公诉机关以赌博罪起诉。当事人无前科,到案后坦白,但家属担心法院判处实刑。 辩护思路:本案定性上辩护空间有限,辩护重心放在全维度量刑从宽上。整合全部法定、酌定情节:坦白、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全额退缴全部抽头渔利、预缴罚金;同时提交社区评估相关材料,证明有稳定居所、固定工作,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无再犯风险,恳请法庭适用缓刑。 办案结果:法院采纳量刑意见,以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当定性没有争议、证据扎实时,不要强行定性辩护,转向精细化量刑辩护,把退赃、认罪认罚、帮教条件等全部情节落地,优先争取缓刑、轻刑。
案例九:多人合伙线下赌场,当事人仅入股一次、未参与运营|认定从犯,降档量刑
案情:多人合伙在乡镇固定民房开设线下赌场,分工明确,有人负责招揽人员、有人负责抽水结算、有人负责望风。当事人吴某投入一笔资金入股,但是入股之后,从来不到赌场现场,不参与人员管理、不制定赌局规则、不负责抽水记账,仅仅在开业早期分过一次红利,发现风险之后主动退出,后续赌场持续运营、继续获利,吴某没有再参与分红。公诉机关最初将吴某列为主要出资人,认定为主犯,指控情节严重,量刑五年以上。 辩护思路:出资不等于当然是主犯。主犯的核心是对赌场运营、组织活动具备支配、控制作用。吴某仅一次性出资,后续脱离、不参与任何实际运营管理,对赌场后续持续扩张、抽头结算没有管控力,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我们调取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明吴某后期主动退出、没有参与后续运营,提交主从犯区分的法律意见,和公诉人沟通量刑档位。 办案结果:法庭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吴某为从犯,减轻处罚,量刑落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辩护要点:只出资、事后退出、不参与日常运营管理的股东,有争取从犯的空间;持续参与管理、持续分红的出资人,一般很难认定从犯。
案例十:线上棋牌 APP 技术外包人员,被指控开设赌场|证据不足,取保后不起诉
案情:当事人郑某,烟台本地程序员,承接外包软件开发业务,按照客户需求开发一款通用棋牌 APP,软件本身具备常规棋牌游戏功能,没有内置赔率、抽水、下注结算模块。客户拿到源码之后,私自二次修改程序,增加赌博充值、下注功能,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被打击之后,溯源找到开发人员郑某,以开设赌场罪共犯抓捕,认为其明知软件用于赌博仍然开发。 辩护思路:共犯需要事前通谋或者事中明知。郑某交付的是中性通用棋牌程序,属于正常技术开发成果,程序本身不具备赌博功能;开发阶段客户隐瞒改造赌博的意图,郑某没有参与后续程序改造、赌博运营、收益分成,没有共同犯罪的通谋。中性技术行为,不能直接推定具有帮助赌博的故意。 我们提交软件源代码、开发需求文档、沟通记录,证明交付产品本身是合法棋牌软件,赌博功能是客户后续私自增加,论证主观明知证据不足。 办案结果: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证实郑某事前明知用于赌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要点:中性技术外包、软件开发人员,区分通用工具软件和专门赌博程序;无通谋、不参与后续赌博运营,不能一概按共犯追责。
王旭斌|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深耕烟台刑事辩护,主攻开设赌场罪、网络犯罪、经济犯罪,长期研究胶东本地涉赌案件裁判尺度、两高指导案例与山东本地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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