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浩鹏律师是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身兼多领域专委会委员,有跨领域实务经验。他曾亲办两起不起诉案件:一起是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案,经沟通辩护获相对不起诉;另一起涉企业财务主管的诈骗案,经推进补侦后获存疑不起诉,切实帮当事人摆脱了生活轨迹受刑事追诉的严重影响。
在刑事辩护的实务场景中,“不起诉”并非偶然的结果,而是依托对法律要件的精准把握、对证据链条的层层拆解,逐步推动司法机关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决定的过程。本文结合周浩鹏律师亲办的两起不同类型的不起诉案件,还原办案过程中的细节与思考,也为普通当事人、企业及法律同行提供可参考的实务思路。
两名当事人找到周浩鹏律师时,都处于人生的至暗时刻:危险驾驶案的当事人在清晨的小事故后很快被刑拘,刚找到一份稳定工作的他一旦留下刑事案底,工作资格、子女后续的部分政审场景都将受到直接影响;而诈骗案的当事人是任职多年的企业财务主管,突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仅家庭生活停摆,职业生涯更是面临毁灭性打击。两人都明确知晓,一旦被起诉判刑,原本平稳的生活轨迹将彻底转向。
周浩鹏律师第一时间完成会见,全面固定案件细节:前者的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事发后没有逃逸,全程配合调查,血检数值刚超过醉驾标准不多;后者则在资金流转过程中没有虚构身份、伪造文件的行为,款项未及时返还存在客观缘由,全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在接收资金时就具有据为己有的意图。
危险驾驶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周浩鹏律师第一时间递交辩护意见,没有笼统以“情节轻微”泛泛而论,而是逐一列明案件细节:事故发生在车流极少的清晨时段,碰撞后果仅为车辆轻微刮擦,当事人第一时间配合警方调查,全程无反抗、无隐瞒,已当场赔付对方全部损失取得谅解,血检含量属于醉驾区间里相对偏低的数值,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而诈骗案的初始侦查卷宗里,仅能体现涉案款项最终没有返还被害人,没有任何书证、聊天记录或供述能直接证明当事人在协助办理贷款之初,就有将款项据为己有、虚构用途骗取资金的主观心态。周浩鹏律师第一时间提交了阶段性辩护意见,明确指出侦查机关将“款项未归还”直接等同于“非法占有故意”的逻辑漏洞,申请检察机关就资金去向、当事人后续沟通退款的客观行为补充调取证据。
两起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推进:危险驾驶案中,周浩鹏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紧扣《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逐一对应案件中的从宽情节,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诈骗案则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周浩鹏律师结合补侦后的新证据,进一步论证全案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诈骗的核心构成要件“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案件经两次退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在羁押近九个月后终获自由。
从这两起亲办案件出发,我们可以提炼出几个普通民众与企业都能直接落地的风险防范要点:
第一,醉驾类案件并非一律入刑,事发后务必全程配合调查,第一时间完成事故赔付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是争取相对不起诉的核心基础,不要抱有逃逸、找人托关系的侥幸心态,反而会错失从宽处理的机会。
第二,涉及大额资金往来的民商事行为,尤其是企业财务、高管岗位的从业人员,务必留存全流程的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用途说明书面文件,一旦后续出现资金逾期未还的情况,这些客观证据恰恰是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关键边界,避免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刑事追诉过程中,“证据裁判原则”是核心底线,并非有损失结果就必然构成犯罪,当事人及家属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针对证据瑕疵、构成要件缺失的问题提出专业辩护意见,不用等到审判阶段再行补救。
第四,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金流转审批与留痕制度,明确财务岗位的权责边界,避免出现资金流向无迹可寻、用途无人知晓的情况,既防范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也避免核心岗位员工因履职不当陷入刑事风险。
周浩鹏律师是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同时担任金融犯罪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犯罪预防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志愿律师,持有证券从业资格,曾在大型国企证券公司任职,具备跨领域的实务经验与资源积淀。
周浩鹏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公司法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400余件,在经济犯罪、公司犯罪等细分领域积累了大量不起诉、取保候审、缓刑减刑的实务经验,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领域也有丰富的办案成果,曾代理多起国资企业案件帮助当事人实现回款,为多家大型科技公司、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全流程合规风控服务。其办案风格注重细节核查与策略灵活调整,依托扎实的法理功底梳理证据链条,为当事人提供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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