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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甘洛县公安局乌史大桥派出所
查获1起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
涉案烟花七百余箱
及时消除化解了安全隐患
有力震慑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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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任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无运输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其普通货车运输700余箱烟花爆竹前往甘洛县,途中被民警依法查获。
目前,违法行为人任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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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甘洛公安
编辑:吉木小黑 何君
责编:舒怡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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