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元旦刚过没几天,卢先生发现妻子已经多日未归,打电话也没人接,这让卢先生非常担心。
经过多方打探,卢先生得知了妻子的临时落脚点。他开门的那一瞬间,整个人都吓傻了,妻子倒在血泊之中。
卢先生赶紧报了警。经过对现场的勘察,警方发现了两条重要的线索,一是现场被翻动过,二是床上留下了非死者的血迹。
难道是凶手入室抢劫,被害人因为反抗,或者凶手为了杀人灭口,被凶手杀害的吗?很快,警方就根据现场留下的其他线索,排除了入室抢劫的可能。
既然不是入室抢劫,那么,凶手会是谁呢?凶手和死者之间又有什么深仇大恨呢?
警方约定从两个方向入手,一是先查死者的社会关系,二是调取事发周边的监控录像。
经过对死者社会关系的调查,警方发现,她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生前死者从事着卖淫活动,也会赌博,更早之前,还吸过毒,看来,要从这里找到突破,难度似乎挺大。
第二条路会不会给警方带来好消息呢?还真有。警方从监控录像中发现,有一个人在在路上来回徘徊,又是不是地向足浴店里面窥探,警方认为,这人相当可疑。
可是,由于案发时间是晚上,事发周边灯光也不太好,看不清嫌疑人的样子,从监控中,也分析不出嫌疑人的活动范围。
就这样,这件案子被搁下了,没有取得什么突破性进展。难道就这么成为一件悬案了吗?凶手就这么逍遥法外了吗?
要不说呢,门旮旯里拉屎,天会亮。
2015年10月份,上海闵行警方接到一位女司机报警称,自己在开车拉人过程中,被乘客抢劫了。
勘察发现,车上留下的血和一年前杀人案的血,竟然来自同一人。警方喜出望外,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呐。不过,他们也担心,会不会像上次那样,掌握不到凶手的行踪轨迹呢?
因为这次抢劫发生在下午,光线很好,监控刚好拍下了清晰的嫌疑人长相。循着监控录像,警方很快就在一家网吧将凶手宋青抓获了。
那么,宋青为什么会杀害卢先生的妻子呢?
拒宋青交代,事发当天,因为那段时间赚的钱不多,和妻子发生了争吵,心情郁闷的他,酒后想找个地方放松放松,就光顾了自己曾经去了两次的足浴店,和卢先生的妻子来到她租住的地方,发生了关系。
由于宋青以前开车,长期长时间憋尿,肾功能出了问题,性行为时间较短。事后,两人在闲聊时,卢先生的妻子说了句,你这个样子,难怪你老婆会和你怎样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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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青心情本来就不好,她的这一句话,宋青觉得是在嘲笑他,于是从卫生间内拿出一把刀,将她捅杀致死。
案件到了这里,总算是水落石出,宋青也因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遗憾的是,小状并没有在网上检索到本案最终的判决。
举案普法
卢先生的妻子怎么也想不到,因为一句漫不经心的话,竟然会招来杀身之祸。宋青说,事发当天,自己喝了点酒,由于自己酒量不好,整个人晕晕乎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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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假设宋青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他是不是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呢?
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人醉酒之后,状态和平时就会有很大不同,有些平时不敢做的事,不敢讲的话,这时候就可能没有什么顾忌了,要不说“酒壮怂人胆”呢。
当然,酒喝到一定程度,确实也可能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会降低,否则怎么会出现“断片”这种事呢?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醉酒的人犯罪或者违法,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根据《刑法》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醉酒并不是一个人出罪的理由,也不是对一个人从宽处罚的事由。
试想,如果醉酒的人犯罪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从宽处罚的话,岂不是给有心犯罪之人留下非常非常大的脱罪空间,那样的话,社会秩序将会变成怎样,简直不敢想象。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醉酒还包括病理性醉酒,这是精神疾病的一种,患有这种病的人,只要少量的酒,就可能变得狂躁而且暴力,控制不了自己的行为。
所以,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如果是第一次出现病理性醉酒之后犯罪,只要在犯罪时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一个人明知自己属于病理性醉酒,仍然有意让自己陷入这种状态,那么,他对自己醉后犯下的罪行,就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最后,本案的发生,就是因为卢先生妻子的一句玩笑话,因此,这也告诉我们,不是什么玩笑都可以开,尤其是那种揭人之短的玩笑,一定要慎开,甚至不开,以免因此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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