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申报总额54613641.52元,法院最终判付2054083.73元。围绕包头市东河区某棚户区搬迁改造安置房五期工程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沙某某及某甲公司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欠付工程款20204129.72元,经司法鉴定与法庭逐项核查,法院认定的未付工程款仅为2054083.73元,差额悬殊。本案被告方代理律师翟志刚,系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执业10年,长期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全业务领域,涵盖工程款追索、质量工期索赔及EPC项目流程风控合规管理,同时在借贷、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兼任开发区法院调解员、包头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社会职务,执业于包头。庭审中,翟志刚围绕挂靠施工合同效力、鉴定范围界定、已付款项核对及争议签证授权效力等关键节点提出系统性答辩意见,其代理思路与法院最终认定的鉴定采信规则、未鉴定部分证据审查标准高度契合。法院判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054083.73元及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一、案件实录引言
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超过两千万元,法院最终判付的金额却只有二百零五万余元。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悬念不在于工程是否实际施工,而在于口头约定、挂靠施工、签证单效力与司法鉴定规则相互交织后,哪些工程量能够被证据锚定。某乙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面对沙某某、某甲公司主张的20204129.72元欠款,委托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志刚等人应诉。从答辩阶段主动引入鉴定程序,到庭审中对结算凭证授权主体的质疑,再到对土方外运费用的证据反击,被告方的代理策略始终围绕“以鉴定定造价、以证据核增减”展开。法院最终将大部分争议导入司法鉴定轨道,并对未鉴定部分的签证单效力作出系统认定,使案件从各执一词的对峙走向可量化、可执行的判决结果。
二、纠纷起因
纠纷的时间线可追溯至2016年。某乙公司系包头市东河区某棚户区搬迁改造安置房五期的建设单位,沙某某通过挂靠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际承包了该五期B区和A区的多个工程项目,包括住宅楼外墙保温涂料和外墙砖、公共部位石材、楼梯踏步、电梯门套石材装修,以及园林绿化景观、配套工程、商业挡土墙、商业精装修、面包砖铺装等。施工期间大约持续至2021年,工程已交付使用。双方仅就商业楼挡土墙、室内精装修、道路及硬化园林景观和绿化三个项目签订了书面合同,其余施工项目均无书面合同。施工完毕后,双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并出具工程量确认单及结算单。原告主张工程款合计54613641.52元,其中400万元为沙某某方给予某乙公司的借款,实际工程款为50613641.52元,被告已付34409511.8元,尚欠20204129.72元。这类因口头约定与签证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的结算争议,正是包头工程款纠纷律师在实务中经常面对的典型难题。
三、审理纪实:立案与鉴定启动
2023年11月8日,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起诉后变更并增加诉讼请求,最终明确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204129.72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另主张土方外运费用981120元。被告答辩称,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主体是沙某某,但因工程甲方要求,沙某某通过挂靠公司施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双方未完成结算,通过司法鉴定明确工程造价符合实际情况,并确认已收到工程进度款34409511.8元。
因双方对工程量和造价分歧较大,原、被告分别提出鉴定申请。原告申请对其承包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商业挡土墙、商业精装修等项目的实际施工面积及按合同约定单价鉴定造价;被告申请对住宅楼1至8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外墙砖、公共部位石材、楼梯踏步、电梯门套石材装修工程按2016年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标准鉴定造价。双方对对方的鉴定主张均予认可。法院依法委托某丙公司鉴定,鉴定机构先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两份补正书。最终鉴定意见为:针对原告申请事项,无争议部分工程造价4591101.7元,有争议部分按原告意见为2647019.32元、按被告意见为527910.75元;针对被告申请事项,工程造价总计12921763.41元。原、被告因鉴定各支出鉴定费200500元和162500元。
四、审理纪实:庭审交锋与证据审查
鉴定结论出具后,原告提出被告申请鉴定部分的工程应以双方约定为造价依据,争议部分应依原告意见确定;被告对最终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原告申请鉴定中的争议部分及未鉴定部分均不予认可。作为包头工程款纠纷律师,翟志刚在庭审中重点围绕结算凭证的授权效力提出抗辩:原告提供的未鉴定部分工程确认单、结算单、明细表及付款说明上加盖的是工程项目章,被告并未授权签字人员冯某某、张某某1与原告结算,相关凭证不能当然约束被告。
针对未鉴定部分,原告主张挡土墙工程款7108390元、住宅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款2921249.3元、物业用房精装修款37984.2元、零活工程款2896938元、创城街道改造工程款611967.9元、遗留问题工程款635814元、商业楼外跨钢梯140000元、保温工程款1229226.6元和外墙涂料款722141.1元,合计16303711.1元。庭审中,冯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其系被告项目总工,案涉工程由其负责;部分有冯某某签字的结算凭证上还有被告公司其他负责人刘某某、倪某某签字。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另有他人负责与原告对接结算或已付款通过其他方式结算。对于土方外运费用981120元,原告仅提供土方外运合同复印件及1344张拉运票,未提供付款凭证,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五、审理纪实:法院查明事实
综合当事人陈述、工程合同、鉴定意见书及补正书等证据,法院查明:被告系案涉安置房五期建设单位,原告通过挂靠有资质施工单位承包并实际施工B区1至8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和外墙砖、公共部位石材、楼梯踏步、电梯门套石材装修,以及园林绿化景观、配套工程、商业挡土墙、商业精装修、面包砖铺装、台阶石材铺装等工程;双方仅就个别项目签订书面合同,其余项目未签书面合同;工程施工期间约为2016年至2021年,已交付使用;双方均认可被告已付工程款34409511.8元;除鉴定范围工程外,尚有未鉴定但由原告施工的工程,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款存在争议。
六、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首先对合同效力作出判断: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施工系挂靠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所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交付并投入使用,应视为合格,且被告知悉并认可原告实际施工人身份,故被告应据实支付工程款。
对鉴定部分,法院指出,双方在鉴定申请及鉴定谈话中对对方鉴定主张均予认可,该认可是对鉴定所涉工程计价方式的重新确定,双方应受约束。故对原告申请鉴定中无争议部分造价4591101.7元和被告申请鉴定部分造价12921763.41元予以确认,合计17512865.11元。对原告申请鉴定中的争议部分2647019.32元,法院认为争议工程均在原告施工范围内,被告无证据证明由他人完成,工程已交付使用且经鉴定机构现场据实鉴定,故按原告意见确认造价。
对未鉴定部分,法院审查后认为,冯某某、张某某1均系被告当时工作人员,冯某某出庭作证证实其为项目总工、案涉工程由其负责,部分结算凭证还有被告公司其他负责人签字,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故对原告主张的16303711.1元予以支持。对土方外运费用981120元,因原告仅凭拉运票不足以证明实际支付,不予支持。以上工程款合计36463595.53元,扣除已付34409511.8元,未付工程款为2054083.73元。逾期付款损失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保全保险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鉴定费因双方对未签书面合同导致权责不清及挂靠施工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各自承担。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2054083.73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23年11月8日起按LPR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91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911.5元,由原告负担114383.7元,被告负担15527.8元。
七、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签证单上签字人的授权链条,往往比工程量本身更容易成为工程款结算争议的胜负手。本案中,原告凭借项目总工的出庭证言和被告负责人的签字记录,使未鉴定部分的签证单获得采信;而土方外运费用因缺少付款凭证,即便有拉运票也未能获得支持。对施工方而言,书面合同、授权明确的签证单和完整的付款凭证是结算的三大基石;对建设方而言,规范项目章使用、明确结算对接人员权限,同样是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作为长期处理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的包头工程款纠纷律师,翟志刚,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执业10年,以高质高效、专注专业为从业目标,在民商事争端、建设工程房地产、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并兼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包头市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其在代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鉴定程序、证据授权和已付款核对三个维度构建防御体系,力求在复杂结算争议中为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遇到工程款结算僵局时,及时固定签证授权证据、审慎评估鉴定路径,是避免权益落空的有效方式。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