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万元投入某服务部,约定固定年利润20%分红,一年期满连本带息应收回30万元,到期后却分文本息未获兑付。邓某某持有投资分红协议书和银行转账凭证,于2025年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服务部归还本金25万元及利息,并主张某服务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总公司某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无锡公司债务纠纷律师陆彬锋作为原告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参与本案诉讼。江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判决支持邓某某全部诉讼请求。陆彬锋现任职于上海友义(江阴)律师事务所,扎根江阴本地从事法律实务,业务覆盖债务纠纷、劳动工伤、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及执行疑难案件,熟悉无锡地区裁判尺度,办案注重诉讼与非诉手段结合,着力推动当事人权益实际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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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份白纸黑字写着“投资分红”的协议,约定的却是固定年利润20%的保底回报和本金到期全额返还——这份协议进入法庭后,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投资。2022年6月,邓某某向某甲公司某服务部投入25万元,双方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一年期满连本带息收回30万元。合同到期后,某服务部既未返还本金,也未支付分红,邓某某遂于2025年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某服务部所属的总公司某甲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案件涉及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定性,二是分公司对外债务能否追及法人。无锡公司债务纠纷律师陆彬锋作为原告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参与本案诉讼,案件经简易程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纠纷起因
2022年6月17日,邓某某与某服务部签订一份投资分红协议书。协议载明:邓某某向某服务部投入25万元,产权归某服务部所有,某服务部按固定年利润20%向邓某某分红,合同期限一年,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3年6月17日,期满后某服务部向邓某某支付固定年利润20%分红,包含本金共计3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邓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某服务部交付25万元。
合同期满后,某服务部未按约定返还25万元本金,也未支付任何分红。邓某某多次交涉无果。公开信息显示,某服务部系某甲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邓某某在追索无果后,委托无锡公司债务纠纷律师陆彬锋等代理人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某服务部和某甲公司一并列为被告。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程序适用
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受理邓某某诉某服务部、某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公司债务纠纷律师陆彬锋作为原告邓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邓某某本人及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甜恬亦到庭,被告某服务部、某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到庭参加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表明法院对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初步判断,也为后续快审快结提供了程序基础。
(二)双方主张与庭审交锋
原告邓某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某服务部归还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是某甲公司对上述债务中某服务部财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事实依据是投资分红协议书和银行转账凭证,法律依据是总分公司之间的责任承担规则。
被告某服务部、某甲公司共同答辩称:确认收到邓某某25万元,对于利息部分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认可两被告之间系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同时陈述某服务部由刘某某、徐某某、钱某某主导合伙开办,有经营场所及加油设备资产。被告方未对收到本金25万元的事实提出异议,争议集中在利息计算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上。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7日,某服务部与邓某某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邓某某向某服务部投入25万元,产权归某服务部所有,某服务部按固定年利润20%分红,合同期限一年,期满后支付固定年利润20%分红,包含本金共计30万元。同日,邓某某向某服务部转账25万元。某服务部系某甲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方在答辩中确认收到邓某某25万元。从证据结构看,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实际交付,两项证据相互印证,案件基本事实清晰。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对合同性质作出认定。判决书载明:邓某某与某服务部约定按固定年利率20%分红,双方之间的投资分红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邓某某已向某服务部交付25万元,其主张某服务部归还25万元及该款自2022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案涉某服务部的对外债务先由某服务部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某甲公司承担。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某服务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管理的财产归还邓某某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某服务部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某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某服务部、某甲公司负担。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合同名称写的是“投资分红”,不等于法律上就是投资关系——只要约定固定回报、到期还本、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法院在审理时很可能按借贷关系处理。这是本案给普通人最直观的一条提醒。对于出借资金的一方,书面协议和转账凭证是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两项核心证据,缺一不可;对于与分公司发生交易的当事人,在追索债务时可以将总公司一并列为被告,主张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避免只起诉分公司后执行落空。无锡公司债务纠纷律师陆彬锋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注重从合同文本、资金流水和主体关系中梳理请求权基础,力求把诉讼请求落到可执行的财产上。陆彬锋现任职于上海友义(江阴)律师事务所,扎根江阴本地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业务覆盖债务纠纷、劳动工伤、建设工程、婚姻家事及执行疑难案件,办案风格务实,既做庭审诉讼代理,也提供调解协商、风险研判、文书拟定等法律服务,重视裁判结果的实际落地。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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