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观察者网心智观察所
最近,笔者看到一份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出具的裁决书。
裁决书中,委员会就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在两份半导体设备采购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履行问题发起的纠纷给出一个裁决结果:支持了豪勉科技关于已交付设备验收款的部分请求,但对于豪勉科技要求支付未交付设备发货款及相应利息、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等其他请求,仲裁庭均未予支持。
无独有偶,在今年年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对于另一桩涉及 “三安与惠特科技” 相似纠纷的仲裁案件中,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正是这一点,驱动笔者动手写了以下文章。
两桩纠纷,大抵相似
作为拥有全产业链制造能力的企业,三安因应终端需求下单制造设备,本来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但随着合作的推进以及内外环境的变化,双方开始出现分歧。
首先看豪勉科技与三安这个案件。2021 年 10 月,豪勉与三安双方分别签订 1612 号合同和 1611 号合同,约定采购 234 台 HTPC-32 LED 芯片测试分选机和 130 台 HFP-1000 LED 倒装点测一体机,合同总金额分别为 769.977 万美元和 683.631 万美元。2022 年 12 月,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对后续设备的交付安排、型号及相关履约事项进行了调整。此后,双方围绕已交付设备的验收款、未交付设备的发货款以及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最终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
豪勉科技主张,泉州三安未按约支付已交付设备的验收款,也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完成后续设备的交付安排,因此要求泉州三安支付 42,069.60 美元验收款及相应利息、4,459,874.50 美元发货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仲裁费、保全费等费用。此外,豪勉科技还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 1611 号合同、1612 号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并要求泉州三安停止接收未交付设备、返还相关预付款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泉州三安则以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验收条件等为由提出抗辩,并提出返还设备、返还货款及承担相关费用等反请求。
再看惠特科技与三安的案件。惠特科技与湖北三安光电有限公司的纠纷,主要涉及双方于 2021 年签订的两份半导体设备采购合同。惠特科技向湖北三安供应 LED 芯片测试分选机、自动上下贴膜机及覆晶显微检测等设备。双方因已交付设备的质量与验收、未交付设备的发货安排、货款支付及逾期交货责任产生争议,最终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
惠特科技主张,湖北三安未按合同支付已交付设备的发货款及验收款,也未支付未交付部分的发货款,因此要求湖北三安支付 2,077,200 美元已交付设备发货款、4,248,800 美元验收款及 7,448,100 美元未交付设备发货款,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此外,惠特科技还要求湖北三安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用等。湖北三安则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生产及未满足验收条件为由进行抗辩,并提出反请求,要求惠特科技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人民币 4,952,897.10 元、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从这两起纠纷来看,双方争议的核心都是设备质量、验收付款与后续交付之间的关系,但具体分歧有所不同。豪勉科技与泉州三安的纠纷,除了设备验收款和未交付设备货款,还涉及补充协议调整后续交付安排所引发的争议,以及合同是否应当解除;惠特科技与湖北三安的纠纷,则更集中于多笔设备款的支付、设备质量争议与逾期交货责任的划分。
两起案件的另一个共同点是,买卖双方均以对方违约为由提出主张:设备供应商要求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三安则以设备质量、验收条件或交付问题进行抗辩,并提出反请求。这说明,争议并非简单的欠款问题,而是涉及设备交付、质量验收、付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的综合纠纷。
但两份裁决呈现出两套完全不同的仲裁认定逻辑。
两个裁决,各不相同
针对豪勉科技的主张,仲裁庭最终仅支持了豪勉科技关于已交付设备验收款的部分请求,裁决泉州三安支付 42,069.60 美元验收款,并按年利率 5.06% 支付利息,利息自 2025 年 7 月 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泉州三安还需承担人民币 5,000 元保全费用。对于豪勉科技要求支付 4,459,874.50 美元未交付设备发货款及相应利息、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等其他请求,仲裁庭均未予支持。同时,泉州三安提出的全部反请求也被驳回。仲裁费用方面,本请求的仲裁费由豪勉科技承担 30%、泉州三安承担 70%;反请求的仲裁费由泉州三安承担。
在未交付设备的发货款争议中,仲裁庭重点审查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履行安排的调整。裁决认为,补充协议对后续设备的交付计划、型号和数量等事项作出了调整,具体设备的交付安排仍需双方协商确认。豪勉科技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剩余发货款已经满足相应付款条件,因此相关请求未获支持。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仲裁庭结合双方已履行的合同内容、补充协议约定及后续履约情况,认为不符合支持解除合同的条件。
总体来看,这起纠纷的裁决结果是:豪勉科技获得已交付设备验收款及利息,但未能获得未交付设备的发货款,也未能解除相关合同。
在惠特科技一案中,仲裁庭则最终支持了惠特科技关于三笔设备款的请求,裁决湖北三安支付 2,077,200 美元已交付设备发货款、4,248,800 美元验收款及 7,448,100 美元未交付设备发货款,合计 1,377.41 万美元,并分别以各笔款项按 2024 年 1 月 2 日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本金,自 2024 年 1 月 5 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实际偿付之日。同时,湖北三安需向惠特科技支付人民币 256 万元律师费、5,000 元保全费用及 17,951.42 元保全保险费用。不过,惠特科技也被裁决向湖北三安支付 307,713.21 美元逾期交货违约金,以及人民币 9 万元律师费;湖北三安提出的其他反请求则被驳回。
在设备质量与验收争议方面,仲裁庭认为,设备存在运行故障或质量争议,并不意味着买方可以直接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合同约定了相应的验收程序、质量异议处理机制及售后服务义务,买方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对于未交付设备的发货款,仲裁庭结合双方的交付安排、暂缓发货沟通及合同履行情况,支持了惠特科技的相关请求。与此同时,仲裁庭认定惠特科技应承担部分逾期交货责任,并据此支持湖北三安相应的违约金请求。
对比两份裁决可以发现,双方争议的一个关键差异,在于未交付设备对应的发货款是否应当支付。特别是考虑到三安曾经在与惠特的纠纷中谈到,双方的设备采购纠纷,不但涉及设备质量、验收和货款支付问题,背后还与设备供应商业务转型带来的长期服务保障问题,以及国产设备厂商崛起后中国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有关。这也是三安就该案裁决保留相关权利的核心产业背景之一。
同案异果,专家分析
对比两案可知,豪勉三安案件与惠特三安案件交易结构、争议焦点高度一致:两案均存在三安方在已交付设备产生质量争议期间要求暂缓发货、供应商配合暂缓出货的事实,核心争点均聚焦 “暂缓发货安排下未交付设备的发货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惠特三安案件仲裁庭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支持了未交付设备发货款的请求;而豪勉三安案件仲裁庭则认为,补充协议调整交付安排后,不能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因而驳回了相应请求。
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周宇峰律师认为,本文披露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两份裁决,惠特三安案件裁决作出在前,豪勉三安案件裁决作出在后。也就是说,仲裁庭是在惠特三安案件已有明确处理结果的情况下,对豪勉三安案件这一相同类型的案件作出了方向完全相反的认定。
他进一步指出,不同仲裁庭对个案享有独立判断权,个案结论存在差异本身并不当然意味着裁决有误。但两案关键事实高度重合、争议焦点相同,在后案件仲裁庭已有前案明确处理逻辑可参照,却对同类合同履行事项作出反向认定,形成事实上的 “同案不同裁”。
“这里的关键在于,豪勉三安案件以相近事实得出相反结论这一事实本身,恰恰说明惠特三安案件论证逻辑的可靠性存在疑问。” 周宇峰律师表示。
在他看来,对于涉及长期运行、持续维护的半导体设备交易而言,付款条件与质量争议、交付安排之间的联动关系本就复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裁决标准的不统一会进一步放大交易双方的风险预期。因此,两案之间的这种反差,不应被简单归因于个案差异,而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认真对待和审视。
来源|心智观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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