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恩杰律师作为苏州离婚律师,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苏州法院裁判实践,完整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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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虽然离婚后,该房产名义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离婚协议,属于赠予房屋给孩子,实际产权约定归孩子了,属于夫妻两个人向第三人(孩子)做履行的义务。夫妻双方或者单方不可以再将房子出售给他人。
3. 属于夫妻双方约定向孩子履行给付房屋债务的义务。适用民法典第522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定。的具体处分涉及到处分他人权利,需要争取同意,否则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义务。
3. 虽然父母离婚,登记仍在夫妻双方名下,既然离婚协议已经归孩子,视为房产赠与,法律规定离婚时一般情况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对财产进行管理维护,不可以减损孩子利益。
4. 马恩杰律师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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