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砚川公司租赁湖南邵阳某地块,后该地块上建筑遭强制拆除,物品毁损严重。冠领律师代理砚川公司起诉确认强拆违法,法院一审认定非适格原告,驳回起诉。冠领律师再次代理二审,分析利害关系,获得二审法院认定主体资格,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2020年,砚川公司租下松禾公司在湖南邵阳的地块进行生产活动。2024年7月,巡察发现松禾公司出租的地块存在未批先建问题,要求其净地出让。同年9月4日,松禾公司与区管委会签下《企业退园补偿协议书》,拿到300万元退园款,承诺自己与承租方也就是砚川公司协商。9月14日,砚川公司与松禾公司解除租赁合同后,管委会组织人员拆除了地块上宿舍等建构物,但砚川公司的设备、物品尚在其中,毁损严重。
砚川公司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张晓宇、薛欢两位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砚川公司提起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一审中认为:合同在9月14日当天已经解除,管委会是跟松禾公司签协议拆房子,拆的是松禾公司的宿舍,砚川公司既不是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非适格诉讼主体,遂裁定驳回起诉。
面对一审的败诉,砚川公司并未气馁,决定委托冠领律师再次上诉。
二审中,冠领律师分三层展开论证:
第一,拆除行为发生的那一刻,租赁合同虽然后来被判解除,但砚川公司仍基于合法占有享有场内自有设施、物品权益,和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砚川公司已经提交照片、视频等初步证据,证明自有设备在拆除中受损,一审法院却并未责令管委会就拆除范围充分举证,违背了举证责任原则。
第三,行政机关强拆之前没给承租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任何空间,程序正当性本身就该进入实体审理,不能靠“合同解除了”一笔勾掉。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2026年8月4日,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当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没有诉讼资格时,冠领律师通过举证案件事实,剖析利害关系,为当事人重新打开了维权的大门,争取到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审理机会,为后续维权扫清了程序障碍。(文中除冠领律师外,涉案企业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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