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辽宁省委省纪委领导,就被举报问题对沈阳市纪委批示督办,成立调查组,对沈阳市仲裁委孙长江及负责人邱立民等相关责任人,涉嫌涉及在办理赵锡阳与国合公司、国合一分公司仲裁案件裁判中办人情案,无视事实与证据,与被申请人国合一分公司沆瀣一气,甚至赤膊上阵,恐吓申请人赵锡阳及代理律师,要求我们顺服其淫威之下;颠倒黑白,威逼利诱鉴定部门违心鉴定;罔顾查明的事实,进行人身攻击,在裁决影射诬陷我有盗用公章之疑,以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及孙长江,邱立民等人涉嫌乱用职权,枉法裁判,导致我赵锡阳在与国合公司、国合一分公司的承包纠纷诉讼中损失合法应得的工程款1000余万元,及该枉法裁决造成本项目拖欠施工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次上访问题,给予立案调查追责。并给予督导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给予立即纠正撤销仲裁员孙长江、邱立民等相关责任人,违法办案枉法仲裁,造成的案号:[2018]沈阳仲裁委第18075号错误仲裁决定。
沈阳仲裁委员会孙长江等领导干部枉法仲裁欺压施工人
我是沈阳市民赵锡阳,实名举报沈阳仲裁委员会孙长江及负责人邱立民,在2021年,办理申请人赵锡阳与被申请人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合公司)、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第一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合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案号:[2018]沈阳仲裁委第18075号)程序中与国和一分公司串通,使用欺上瞒下,捏造事实,制造二次虚假评估伪证,违法办案枉法仲裁手段,帮助被申请人国合一分公司,非法侵占我赵锡阳1000余万元工程款,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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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1、 违背公平正义原则,践踏《仲裁法》
该案沈阳市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孙长江”及负责人邱立民,在本仲裁案开庭期间三次私下单独约谈申请人赵锡阳的代理律师李瑛。以年轻律师经验不足,不能耽误前途等为由,意图将其个人意愿强加给李瑛律师,并以将案件驳回相威胁,要求李瑛律师同意并做赵锡阳工作,把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沈阳建泰置业有限公司拉入本案审理中,以形成赵锡阳对沈阳建泰置业有限公司结算的局面,让空壳案外人承担给付责任,以达到使赵锡阳被拖欠的工程款债权无法实现偿还的险恶目的。其非法要求被李瑛拒绝(李瑛律师可以为此作证)。做为一名执业律师、时任沈阳市律师协会会长、人大代表、律师事务所的党委书记,孙长江的行为完全违背我国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践踏法律基本精神。孙长江作为首席仲裁员,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资深法律工作者,其完全知道其行为是违背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但其恰恰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利用法律的空子来实施其枉法裁判的恶劣行为,孙长江及负责人邱立民等领导干部就是一个披着法律工作者外衣,不知用了什么手段骗取了党和人民的信任,加了一道道光环的法律伪装。本案首席仲裁员孙长江及负责人邱立民对本案的态度,决定了本案的仲裁结果根本就不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判。
2、 仲裁庭胁迫鉴定部门,操控本案司法鉴定工作,以达到损害当事人赵锡阳合法权益的目的。《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员应当客观、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代理人的陈述及辩论意见,询问语言应当规范准确,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除调解程序外,仲裁员在事实查清前,不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但本案仲裁庭公然违背上述规定,无视仲裁庭已经质证的事实,强制要求本案司法鉴定机构,辽宁意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该机构依据一份建泰置业和国合一分公司签订的但赵锡阳并没有签字认可的《补充协议》作出补充鉴定。在此之前,该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已经明确“沈阳建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国合一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仲裁委委托的对赵锡阳的施工第五标段的造价鉴定事项无关,不予考虑”。在《对鉴定双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回复的函》中也非常明确地指出:“被鉴定申请人提出的沈阳建泰置业公司与中沈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是两个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而我鉴定公司注意到该合同签订于2011年6月份,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泰奕桃源回迁住宅第五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签订于2011年8月份,后者与前者相差两个月。”
2020年9月30号,本案仲裁庭以沈阳仲裁委的名义,在没有通知赵锡阳这个仲裁申请人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赵锡阳并未签字认可的“《补充协议》”做出司法补充鉴定意见书。在沈阳仲裁委名头的高压之下,鉴定机构在10月10日出具了鉴定补充意见书,但其中明确表述该补充鉴定意见书是根据9月30日沈阳仲裁法庭的要求而做出的(去掉七天的法定假期,该鉴定机构仅用三天就出具了上亿工程的鉴定工作,业内的行家一看便知这是根本就是不可能完成的工作,也说明这份鉴定书只能是一个未论证核实的,没有证明价值的司法鉴定书)。仅此一项枉法裁决,实际施工人赵锡阳就损失了应得的工程款300万元。本案仲裁庭在裁决书中,经验丰富的本案仲裁员们罔顾已经过庭审质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国合公司、国合一分公司、建泰置业有限公司三部门之间存在着部门共用、人员严重交叉混同的事实,认定申请人赵锡阳没有充分依据证明存在上述交叉混同问题。作出了要赵锡阳向国合公司及国合一分公司重复缴纳管理费这样违背法律,违背社会基本道德的,哗天下之大稽的裁决。
不难看出,本案的仲裁法庭在仲裁过程中已经完全抛弃了仲裁机构必须保持中立立场的法律基本要求,偏袒一方当事人;背离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操控鉴定结论,将偏袒国合公司及国合一分公司的意志强加给中立的鉴定机构。沈阳市仲裁委的仲裁员们就是这样的开展司法活动吗?在这种环境之下,人民群众还能否生活下去吗?
三、本案仲裁庭为达到维护国合公司利益的目的,不择手段打压一方当事人赵锡阳。
本案仲裁庭在裁决书中颠倒黑白,明目张胆的凭着国家授予的公权力否认已经查明的事实。虽然明知道赵锡阳依据《泰奕桃园回迁住宅第五标段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履行了各项承诺条件,取费、材料已经下浮到低于市场价格,做出了重大让利的事实。但其为维护国合公司及国合一分公司的非法利益,却仍然行违背人类良知之事,将低于市场价格的承包合同定性为高价转包合同,并将合法、合情、合理承包定性为“有悖常理”。并且非法利用手中的裁判权,违背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公然违法裁决掉赵锡阳应得款项。
本案仲裁庭为达到偏袒国合公司的目的,不惜对赵锡阳进行人身攻击。其裁决书中影射赵锡阳盗取公章,如果真是这样,赵锡阳应该承担相关刑事法律责任,而不是在裁决书中无关痛痒的的提出;如果不能证明事实存在,仲裁庭就不应该在裁决书中体现出不未经证实并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仲裁庭颠倒黑白的枉法仲裁手段何其卑劣下作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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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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