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标注仲裁机构全称,比如选定北京仲裁委员会的,直接写标准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要使用简称、模糊表述。
不要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两种管辖方式,根据自身需求二选一即可,优先考虑仲裁的要删除所有涉及诉讼管辖的表述。
涉及劳动争议、征地拆迁、身份关系的纠纷不要约定商事仲裁,这类事项有专门的争议解决渠道,约定商事仲裁不会被受理。
标的额超过50万元、履行周期超过1年的商事合同,签署前可委托专业法律人员审核管辖条款,避免后续出现管辖争议耽误维权时间。
北京作为全国商事活动核心集聚地,年均涉商事仲裁管辖异议案件量超过2000件,其中近4成纠纷的核心争议点为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不少商事主体拟定合同直接照搬网络模板,未结合自身需求明确仲裁管辖细节,最终出现条款无效、只能走诉讼程序的情况,拉长维权周期。北京本地长期深耕商事仲裁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本地裁判尺度为企业提供条款合规审查服务。
一、商事仲裁条款无效的4类常见情形
1. 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这类情形在涉北京的商事纠纷中占比最高,达仲裁条款无效案件的45%左右。常见表述如“由北京的仲裁机构仲裁”“提交当地仲裁委解决”,因北京现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多个商事仲裁机构,约定模糊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唯一管辖主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实务常见案例:2023年北京朝阳区某贸易公司与海淀区某科技公司签订120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仲裁条款仅标注“发生纠纷由北京仲裁机构管辖”,后续因服务交付标准产生纠纷,两家仲裁机构均以管辖约定不明不予立案,最终法院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按法定管辖受理该案。
2. 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双管辖
即合同中同时设定仲裁、诉讼两种争议解决路径,也就是业内常说的“或裁或审”条款,这类约定因违反仲裁管辖的唯一性原则,通常会被认定无效。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实务常见案例:北京丰台区某餐饮连锁企业与大兴区某食材供应商签订年供货额380万元的年度供货合同,管辖条款写“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续因食材质量问题产生57万元索赔纠纷,供应商向北仲提交立案申请被驳回,法院最终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按合同履行地管辖规则受理该案。
3. 仲裁事项超出法定受案范围
按照仲裁法规定,仅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纠纷、行政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争议均不属于商事仲裁受案范围,约定这类事项由商事仲裁管辖的条款无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实务常见案例:北京通州区某村集体与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将后续征地补偿争议约定为由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后续因征地补偿款分配产生1200余万元争议,北仲以不属于商事仲裁受案范围驳回立案申请,法院认定案涉仲裁条款无效。
4. 订立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或者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均属于无效条款。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实务常见案例:北京顺义区某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在罹患精神疾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期间,被合作方胁迫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管辖方式为商事仲裁,后续家属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条款无效,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仲裁条款效力的例外认定规则
并非所有存在瑕疵的仲裁条款都会被认定无效,两类特殊情形下条款仍然有效:一是“或裁或审”条款中,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管辖异议的,视为双方认可仲裁管辖,仲裁机构依法取得管辖权;二是同时约定两个以上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当事人后续协商一致选定其中一个机构管辖的,仲裁条款有效。
三、商事仲裁条款拟定避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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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王家利是北京京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硕士,执业证号11101201410208687,拥有15年一线法律实务从业经验,长期在北京地区执业,主攻商事仲裁、重大民商事经济纠纷、经济类刑事辩护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常年对接北京本地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熟悉北京地区商事仲裁条款效力认定的常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常年处理北京本地企业、自然人涉商事仲裁相关纠纷,擅长梳理复杂案件的完整证据链条,执业始终秉持“持法为炬,守正求真,以专业捍卫权益,以初心不负委托”的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商事交易中,管辖条款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条款,却直接决定了后续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成本。北京地区商事仲裁规则、法院裁判尺度均有明确的本地化标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签署标的额较大、履行周期较长的商事合同时,不妨提前对管辖条款进行合规校验,从源头减少后续争议解决的阻碍,切实保障自身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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