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罗里达,沃卢西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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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背着家暴逮捕令的男人,被警察拦在卡车里。他说车里有枪,说宁愿死也不下车。然后一脚油门跑了。弃车,钻进棕榈叶丛里。
警犬“贝尼”进去找人。找到了。男人反抗,打狗,然后张嘴,咬住了贝尼的脖子和耳朵。
现场警察喊了一句:“别咬我的狗!”
贝尼伤势不重,治了治,回去上班了。男人被抓了。警察后来在他身上和车里,没找到任何枪。
这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他咬的是狗。法律上,这该怎么算?
佛州有一部专门管这事的法,写得特别细。
佛罗里达州法典第843.19条,标题就叫“对警犬、消防犬、搜救犬或警马的犯罪”。
条文分了三档。
最轻一档:你故意骚扰、挑逗、干扰正在执行任务的警犬,一级轻罪。
中间一档:你实际且故意地恶意触碰、击打,或者造成警犬身体伤害,三级重罪。注意,2023年佛州修过一次法,把这一档从原来的轻罪升成了重罪。意思是,以前打警犬可能蹲不了几天,现在可以往监狱里送了。
最重一档:你故意造成警犬重大伤害、永久残疾、死亡,或者用致命武器攻击它,二级重罪,最高十五年。
贝尼被咬了脖子和耳朵,治了治就回去上班了。够不上“重大伤害”或者“死亡”。所以这个男人大概率落在中间那一档:三级重罪。打狗加咬狗,两条都沾。
但这案子最荒诞的地方,不在狗身上。
这个男人为什么咬狗?因为他不想被抓。
他背的是家暴逮捕令。警察拦他的时候,他说车里有枪,宁愿死也不下车。跑了,躲进树丛,狗来找他,他跟狗打了一架。
警察事后搜了车,搜了人,没有枪。
那他之前说的“有枪”“宁愿死”,是什么?是话术。是吓唬人的。他想让警察犹豫,想争取时间跑。
结果狗不吃这套。狗闻着味儿就过去了。他跑不掉,就跟狗动手。打不过,就咬。
法律上,咬警犬这一条,跟他原本背的家暴令、拒捕、威胁警察,是分开算的。佛州那个条文写得很清楚:你伤害了警犬,就要为伤害警犬负责。不管你是不是在被抓的过程中,不管你是不是“被逼急了”。
他律师可能会说:狗咬我,我才咬狗的,正当防卫。
佛州那个条文里有一句话,把这条路堵了一半:“without lawful cause or justification”,没有合法理由或正当化事由。狗在执行公务,咬你是工作。你咬狗,不是。
还有一个细节,警察喊的那句话。
“别咬我的狗。”
喊这话的警察,是贝尼的搭档。警犬跟 handler 之间的关系,不是“警械和操作员”的关系。狗住在他家,吃他的饭,跟他一起上班。狗受伤了,他心疼,喊出来的话是“我的狗”,不是“警用装备编号多少”。
法律上,贝尼是执法工具。佛州那条法的名字就叫“对警犬的犯罪”,保护的是执法程序。但在现场那个警察嘴里,它就是一条狗。
这两套逻辑同时存在,不矛盾。法律把它当工具保护,人把它当伙伴心疼。
说回这个男人。
他被控的罪名里,有一条是对执法警犬的殴打,还有对警察的加重袭击、拒捕。佛州那个条文还规定了一件事:定罪之后,要赔偿警犬的医疗费,如果狗因为受伤不能继续工作了,还得赔替换成本。
贝尼回去了。所以不用赔替换成本。但医疗费,跑不掉。
他本来只是因为家暴令被抓。现在多了一条重罪,一条跟狗有关的重罪。法庭上,检察官念罪名的时候,会念到“对警犬的犯罪”这几个字。
他咬的那一口,法律给他记了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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