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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10月31日晚间,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意见》提到,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最小可按幢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交主体结构封顶工程形象进度验收材料。
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前未解除抵押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抵押权银行与购房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实行带押销售,现房销售资金存入商品住房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与购房人签订商品住房现售定金合同,依法收取少量定金。定金合同应约定定金金额、商品住房价格、交付时间及不能按期履约责任等。定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商品住房销售总价的5%。
南京是“8·28”新政后第16个公布地方细则的城市。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以及武汉、天津、杭州、苏州等重点城市均已公布“地方版”,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进入全面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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