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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以权属变更日还是交付日认定出资完成?
李舒律师 等
股东取得对应股东权利,以出资义务履行完毕为前提。公司法允许股东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出资。房屋等不动产实物出资时,会出现预告登记、产权过户、实际交付多个时间节点,到底以哪个节点算作出资义务完成?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再审案例,厘清实物出资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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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股东以可评估作价的实物出资,既要将财产权属过户至公司名下,还应当将财产实际交付公司,使公司能够占有、使用、收益。仅办理权属变更,但未实际交付财产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完成出资义务,对应期间不享有股东权利;在同时满足过户 + 交付两项条件时,财产实际交付之日为出资义务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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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 2002 年,甲酒店、甲控股公司共同设立目标酒店公司。
2. 2008 年 12 月,乙公司与甲酒店、甲控股公司、目标酒店公司签署增资协议,约定乙公司以 86 套房产作为实物出资,增资入股目标酒店公司。
3. 2008 年 12 月至 2009 年 3 月,乙公司与目标酒店公司就该 86 套房产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乙公司为目标酒店办理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4. 2012 年,乙公司仅交付其中 9 套房屋,首套交付时间为 2012 年 3 月 8 日;剩余 77 套房屋迟至 2017 年 8 月 17 日才完成产权过户登记。
5. 目标酒店起诉,主张该 77 套房产出资完成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17 日,要求乙公司承担自约定交房日起至过户日的逾期出资违约责任。
6.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已经办理预告登记、部分房屋先行交付,认定首套房屋交付日即为出资完成时间,不再支持后续违约责任。
7. 目标酒店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改判:出资完成时间应当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二审法律适用错误,予以纠正。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 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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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不动产实物出资,如何判定出资义务完成时点。
最高院裁判思路:
1. 预告登记仅具备物权期待权的保全效力,不等于产权过户,更不等于实际交付;只办预告登记、房屋仍由出资方控制,公司无法占有使用、产生收益,资本功能没有落地。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区分两种情形:
已交付、未过户:法院可限期补登记,补办完成后,股东可以主张自实际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已过户、未交付:即便产权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无法使用财产,出资人在交付前不享有股东权利。
3.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物出资需要同时满足权属转移 + 实际交付两个要件;两项要件齐备时,交付时间是出资义务完成的起算点,而非过户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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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出资,交付、过户缺一不可:只交付不过户,属于出资瑕疵,公司面临财产无法处分的风险;只过户不交付,同样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能享有对应股权收益。
2. 出资标的必须符合法律许可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有担保负担的财产,不得作价出资。
3. 股权受让风险提示:受让存在实物出资的股权,务必核查两件事:出资财产是否过户、是否完成实际交付。出资存在瑕疵的,知情受让方需要和原股东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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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 也可以用实物 、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 权 、 股权 、 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 但 是 ,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 1 0 判 决 书 中 的 公 司 法 : 经 典 公 司 法 案 例 点 评 及 胜 诉 实 战 指 南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 核实财产 ,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 价 。 法律 、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 户 ;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 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 还应当对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第十三条第二款 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公司股东 、 非 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联合社 ) 成员不得以劳务 、 信用 、 自 然人姓名 、 商誉 、 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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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仅交付土地、未完成权属过户登记,属于出资不完全履行
案号:(2022)鲁民终 450 号
裁判要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即便已经交付公司占有使用,只要权属没有过户至公司名下,公司无法独立处置该财产,仍然构成出资瑕疵。
2. 划拨土地出资,瑕疵能否补正以行政审批结果为准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 87 号
裁判要点: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出资,需要转为出让用地;法院可指定期限补正手续,到期无法完成变更登记的,认定出资义务没有履行到位。
3. 股东逾期出资,除补足出资外,还需向已按期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21)豫 01 民终 3974 号
裁判要点:股东未按协议、章程约定时间实缴出资,应当补足出资,并按照约定标准向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业务沟通15210234077 | lishu@yuntinglaw.com
个人网站https://lishulawyer.com/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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