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的管理办法》规定:船舶每航次挂港期间,从进境之日起,在港停留每十天准予船舶外留备用香烟三千支、酒五瓶;准予每一外籍船员外留自用香烟四百支、酒一瓶(不含啤酒类饮料)。外籍船员携带上岸的烟、酒每次不得超过香烟四十支、酒一瓶,累计总数不得超出上述本人外留数量。中国籍船员实际在外天数累计满180天,准予免税带进香烟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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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为谋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利用船用免税烟酒额度,在境外将涉案烟酒偷运上船,并以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在中国境内将涉案烟酒交付给国内货主。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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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温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温某与李某、王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在明知境外烟酒入境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利用船用免税烟酒额度,在日本港口将涉案烟酒等货物偷运上船,并以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将上述货物在中国大连港锚地交国内货主。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619,766.76元。
2022年1月12日,温某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对走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日,温某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25,000元。
一审期间,温某向法院预缴罚金二十七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温某明知境外烟酒入境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为谋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谋,先后三次通过国际货轮走私烟酒等货物,共计偷逃税款161万余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罚金应由温某与国内货主分担。
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温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温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认罪认罚并于庭前缴纳暂扣款并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温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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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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