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记者 王健 魏金龙
近期,安徽萧县杜楼镇业庄村村民惊讶地发现,万衡驾校对面、县交警大队八公里中队后方,一片约130亩原葡萄园的土地上,悄悄地堆高了,高出周边道路和农田差不多1至2米。令村民不解的是,堆高的部分并不是可耕种的土壤,而是各类垃圾,虽然施工方将原种植葡萄的沃土翻上来盖着垃圾,可雨水冲刷后的“土地平整回填”处仍“暴露”出各种碎砖、瓦片、大大小小石头以及水泥预制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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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平整回填”项目满地是垃圾
公开资料显示,“土地回填平整” 2026年3月5日开标,回填面积86975.8平方米,回填土方约130625.09立方米,中标单位为安徽新标地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价268.87万元,工期60天,项目业主和招标人均为萧县杜楼镇人民政府,出资比例100%,资金来源为财政。
招标回填13万方土,现场无坑可填
据举报人介绍,这片地是属于萧县岱桥园艺场,多年来一直种植葡萄等经济作物,没有坑塘,没有洼地。记者查询了安徽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多时相地图后发现,该地块近些年的土地形状呈现为平整土地,亦未见洼地或坑塘。多时相影像、举报人陈述与实地目击,三者指向同一个事实:这片地不需要“土地平整回填”。
“杜楼镇既是项目业主和招标人,又是这片土地的属地管理方,当‘回填’的中标文件在现场找不到对应‘坑位’时,268.87万元财政资金使用不知道属于什么性质?施工单位又利用该地块整体提高一米多,且这一米多高是用来消纳各类垃圾创造新的财富时,不知道这又属于什么行为?”村民提出如是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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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平整回填”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针对上述疑问,杜楼镇相关人员的回应是“不了解情况,需要向领导汇报”。
垃圾何以进入一片农用地,县相关部门的回应是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130亩的农用地似乎进入了一个管理盲区。蹊跷的是,招标文件本身并未描述现场存在何种坑塘、洼地或沉陷区,只给出了面积和土方量两个数字,面积也是这整块地的面积。按照招标文件数据计算,本次“回填”工程量是每平方米用土为1.5立方米。
记者致电杜楼镇政府相关人员,问这130625.09立方米的土从何而来,亦没有解释。记者向立项审批部门萧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询问,立项材料中对“需回填13万立方米”的论证依据是什么?工作人员记录问题后表示将向领导汇报,截至发稿亦未给出实质性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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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指向属地,属地回应“不了解”
如此大面积的垃圾堆体,不可能在短期内悄无声息地形成。运输车辆进出、推土压实作业持续进行,位置就在万衡驾校对面、交警八公里中队后方,并非偏远隐蔽之地。这片区域的属地管理方,正是项目业主杜楼镇人民政府。
记者分别联系了负有监管或实施职责的单位,得到的回应值得逐一记录。
中标单位安徽新标地建设有限公司在记者表明身份后直接挂断电话。该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投标时理应知悉招标文件对“回填土方”的工程描述情形。实际施工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是否办理了设计变更、变更依据是什么,本应由施工方实施并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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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平整回填”项目地块上石头超200公斤
萧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园艺场土地的主管部门,在记录采访问题后表示将向领导汇报。记者提出的问题包括:该局是否存有该地块的信息资料;杜楼镇提交“回填土方”申请材料时,该局是否收悉并作出评判;是否同意在该地块回填或堆放垃圾;是否知悉施工方利用农用地收取垃圾消纳费;该130亩土地是否涉及农用地用途改变、有无批准文件。截至发稿,未获实质性答复。
萧县城市管理局的回复是:垃圾倾倒是归属地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是城管局的法定职能,这一点在萧县2024年的通告中写得很清楚。核准的申请与审批不因“属地管理”而转移,但倾倒行为的日常巡查和制止,确实落在属地。城管局把监管责任指向杜楼镇人民政府,杜楼镇人民政府则回应“不了解情况”。核准与巡查之间的责任链条,并未因为这一指向而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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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平整回填”项目现场被砍伐的树木
杜楼镇人民政府在整起事件中处于一个特殊位置:是项目业主,是招标人,是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和验收方,同时也是这片土地的属地管理方。当镇政府对项目基本情况表示“不了解”时,需要解释的不仅是“不了解”本身,还包括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一个由镇政府自己作为业主、自己作为招标人、在自己辖区内的农用地上实施“消纳垃圾”的工程,何以在施工形成130亩、1至2米的地表改变之后,业主方仍然“不了解情况”。
萧县并非没有制度框架。城管局2024年的处置核准通告、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的编制,都表明规则已经存在。问题在于,当规则落到岱桥园艺场这片农用地上时,用地审批、处置核准、属地巡查与立项审核之间的衔接是否真正发生过作用。
268.87万元财政资金已经中标,130亩土地上的建筑垃圾仍然堆在那里。这片园艺用地本来不需要“填”,钱和垃圾却都来了。项目业主是杜楼镇人民政府,属地管理方也是杜楼镇政府。这一矛盾,仍在等待一个有材料支撑的回答。
截至发稿,萧县相关部门和杜楼镇人民政府均未予回应。
来源:河南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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