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合同写了高额违约金,一旦违约,违约方担心无力承担。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主办于帅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2210436223)讲解违约金调整规则,说明法院调整违约金的评判标准。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为了约束对方按时履约,会在合同里面设置高额违约金条款。等到真的出现逾期付款、逾期交货等违约情形,对方提出违约金数额太高,请求法院调低。不少当事人疑惑,白纸黑字双方自愿签字的违约金条款,法院还能主动修改吗?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主办于帅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2210436223)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以及本地裁判口径,讲解违约金调整的实务规则。
违约金制度设立初衷,主要是弥补守约方因为违约遭受的损失,惩罚只是附带功能,不能单纯依靠违约金获取超额收益。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反过来,如果违约金约定过低,不足以弥补损失,守约方也可以申请调高。
这里有一个关键要点:法院不会主动去审查、调低违约金。必须由违约方主动提出抗辩,向法院申请调低,法官才会启动审查。如果被告缺席开庭、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法院一般直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核心参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同时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收益等因素综合衡量。民间借贷之外的普通商事合同,通常以超过损失的 30% 作为重要参考标尺,但这不是硬性红线,法官拥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
举个例子,买方拖欠货款,卖方的损失主要就是资金占用利息,如果合同约定逾期一日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长期累加下来,金额会远远超过资金利息损失,这种情况就很容易被认定过高,法院酌情下调。
作为守约方,想要保住约定的违约金,开庭时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资金占用成本、仓储损失、停工损失、第三方违约赔偿等,证明约定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匹配。
同时提醒,不要为了规避违约金上限,在合同里面把违约金和货款本金混在一起,或者用其他名目变相设置高额罚息,商事合同同样会被法院审查。拟定合同设置违约金,兼顾约束力和合理性,更容易在诉讼当中得到支持。
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主办于帅律师,执业证号:14107202210436223,专注濮阳地区债权债务、民间借贷、货款催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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