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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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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让我们一起学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好了吗
开始上课了
让我们先看这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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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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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至2024年期间,张某明知其男友薛某(另案处理)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提供给薛某使用,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期间,张某多次配合薛某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帮助其将诈骗资金成功收取。
后因该微信账户交易被限制,张某在明知转入资金系网络诈骗所得的情况下,又将自己使用的另外一微信昵称的收款码提供给薛某,帮助下线转入诈骗资金,并按照薛某的要求,将部分资金转移给上线用于购买虚拟货币(U币)。
受害人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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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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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上,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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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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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第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十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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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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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之所以猖獗,离不开背后为其转移资金、洗白赃款的“黑灰产”链条。法官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民众,尤其是年轻人:
第一,守住“两卡”底线。无论是银行卡、电话卡,还是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号,绝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即使是亲密无间的恋人、朋友,一旦涉及资金往来异常,必须果断拒绝。
第二,“刷脸”即是“担保”。本案中,张某多次协助进行人脸识别认证。在法律认定上,配合“刷脸”验证、提供收款码、甚至帮助购买虚拟货币转移资金,都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资金来源非法,这已经超出了单纯提供账户的范畴,构成了实质性的转移赃款行为。
第三,认清“掩隐”与“帮信”的界限。如果只是单纯提供账户,可能涉嫌“帮信罪”;但如果在明知是诈骗资金的情况下,还提供验证码、刷脸认证、协助转账转移,则直接构成量刑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切勿因一时的“恋爱脑”或蝇头小利,让自己背上刑事案底,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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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李 婷
编 辑:梁小庆
终 审: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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