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一起案子,证券公司的人拿到公司交易策略,自己开账户买卖虚拟货币,法院直接按违法所得认定 299 万余元,判 3 年、罚金 300 万。北京朝阳一起案子,员工离职前拷贝三维数据模型,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 70 余万元,判 1 年 6 个月、罚金 2 万。同一座城市,两件事看着像,算法走的不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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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张月君律师,执业 8 年。这类案子当事人最爱问的是「我卖了多少钱,是不是就要按这个数赔」。答案是不按。真正决定数额的是另一件事:你的行为属于哪一种。
先说第一个。
北京海淀,孙某某,证券公司信息技术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拿到了公司的交易策略。
没有卖给谁,用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上买卖虚拟货币。
法院没有算权利人损失了多少,也没有评估许可费。
直接认定违法所得 299 万余元。
判 3 年、罚金 300 万元,二审维持。
案号 (2019)京0108刑初1225号,入选北京法院知产十大典型案例。
再说第二个。
北京朝阳,刘某某。
离职前拷贝了公司的三维数据模型。
没有披露,没有扩散。
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 70 余万元。
判 1 年 6 个月、罚金 2 万元。
一个 299 万,一个 70 余万。
差别不是谁偷得多,是走了哪一条算法。
法释〔2025〕5 号第十八条,列了五种情形。
归拢起来其实是三套算法。
第一套,合理许可使用费。
适用的是获取了但还没披露、没使用的情形。
第二套,销售利润损失。
适用的是获取后披露使用,或者违反保密义务使用的情形。
第三套,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
适用的是秘密已经为公众知悉,或者灭失的情形。
这一层的定义句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按行为类型分三种算法,而不是按侵权方卖了多少来算。
还有一处很细的区分,容易被漏掉。
第二项后面有一句兜底:按利润损失算,但如果低于合理许可使用费,可以按许可费算。
第三项没有这句。
第二项管的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后使用」,比如窃取、电子侵入。
第三项管的是「违反保密义务后使用」,比如离职员工带走自己经手的东西。
也就是说,外部窃取的人,可能被按许可费算,数额更高。
内部违反保密义务的人,只按利润损失算。
如果走的是利润损失这条路,数额不是销售额。
江西上饶的案子最直观:卖 325 万,损失认 84 万。
中间那 240 万去哪了?三层扣减。
第一层,不属于被带走客户的订单。
128 单里,肯定有一部分是侵权方自己开发的客户。
这一部分要被剔除。
第二层,成本和费用。
采购、生产、人工、物流、税费,都要扣。
第三层,与侵权无关的销量下降。
市场在变、产品在换代、客户本来就会流失。
这一部分不能算在侵权头上。
这一层的定义句是:销售利润损失,是指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销售利润,计算时应扣除侵权因果关系之外的销量下降部分,并按合理利润率折算。
北京朝阳刘某某案走的是许可费这一路:三维数据模型未披露未使用,按合理许可使用费认定 70 余万元,判 1 年 6 个月、罚金 2 万元。
重庆南岸的程某某案是另一个梯度。
带走产品信息与上下游名单,损失 200 余万元。
判 1 年 6 个月、缓 2 年,罚金 10 万元。
安徽宁国的宁某案,核心技术配方用于新公司。
损失一千余万元,判 3 年、缓 4 年,罚金 30 万元。
三起案子,84 万、200 万、1000 余万,档位分得很清楚。
再看许可费这一路。
上海三中院审理过一起芯片技术秘密案,十四名被告人。
评估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是 3.17 亿余元。
主犯张某判 6 年、罚金 300 万元。
无锡的汪某等人案,图纸技术秘密尚未扩散灭失,许可使用费 618 万元,判 2 年到 3 年 3 个月。
武汉的万宇航案,鉴定用研发成本模型结合许可使用费,认定 172 万元,判 2 年、罚金 10 万元。
北京海淀的孙某某案,走的是第三条:违法所得。
获利能查清,权利人损失算不清的时候,直接按违法所得认定 299 万余元。
同样一批事实,三条算法,70 余万、299 万、3.17 亿。
差在哪?差在技术的市场价值,差在走了哪条算法。
许可费的定价逻辑是:这项技术如果正常许可,能收多少钱。
它锚定的是技术本身,不是侵权方的经营规模。
所以一个刚起步的小公司,即使拿到核心技术,一年也卖不了多少。
但许可费可能几千万。
这一层的定义句是:合理许可使用费,是假定该技术被合法许可时的市场价格,与技术本身的价值挂钩,与侵权方的实际获利无关。
要攻这一层,有三个地方。
可比许可合同是不是真实履行过。
许可方和被许可方有没有关联关系。
涉案技术在整机里的贡献比例有没有分摊。
数额定了,还要看落在哪一档。
法释〔2025〕5 号第十七条。
损失或违法所得 30 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三年以下。
十倍,也就是 300 万元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还有一条要特别注意。
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实施的,10 万元以上就属情节严重。
门槛从 30 万降到 10 万,降了三分之二。
行政处罚记录是公开的,办案机关一查就知道。
第一步,先确定适用第几项。
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决定有没有许可费兜底。
判断标准是:你对涉案资料本来有没有合法访问权限。
有权限、离职后继续用,属于违反保密义务。
没权限、突破权限获取,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
取证要看账号权限设置、访问日志、下载量与工作职责的匹配度。
第二步,核对鉴定用的算法和行为类型对不对得上。
带走后自己用,却按许可费定损,就是算法错位。
第三步,拆利润率的构成。
要求鉴定机构说明成本扣减的项目和依据。
第四步,攻可比许可。
合同有没有实际履行、许可费有没有实际支付、双方有没有关联、技术有没有分摊。
第五步,查二年内有没有行政处罚记录。
有的话,立案线是 10 万元,不是 30 万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2025 年 4 月 26 日施行)第十七条: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第十八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被侵犯商业秘密而遭受的损失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可以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四)侵权行为造成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 号)第十九条: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张月君 律师
北京北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1101201811022721
执业 8 年
本文仅作法律风险提示与实务交流,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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