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在山东省聊城市某中学的一节体育课上,老师安排学生练习引体向上。学生郑某练习时,同学王某在他身后反复推他的身体,帮他“摆浪借力”,挂在单杠上的郑某突然身体失控坠落,手臂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郑某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聊城某中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事发经过:少年郑某未按要求练习,老师未在场监督,王某多次推动
13岁的郑某与王某是聊城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同班同学。一节体育课上,体育老师安排男同学练习引体向上,自己并未在现场监督。
郑某没有按老师要求练习引体向上,而是双手抓着单杠让身体前后摆动。
王某多次站在郑某身后推他的身体,帮他“助力”。几个来回后,郑某身体失控,从单杠上摔下,左胳膊受伤。
送往医院救治,并联系了其家长。郑某被诊断为左侧肱骨髁上骨折,住院治疗15天。经司法鉴定,郑某因摔伤导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骨骺,构成十级伤残。
争议焦点: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郑某一方认为,王某在身后反复推郑某,是导致郑某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体育老师不在现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及其监护人则提出,学校监管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由学校承担主要责任;此外,之前,已有其他同学做过同样的推动助力动作,且郑某是在下单杠时身体失控坠落,单杠下方未铺设海绵垫、橡胶垫等防护设施,王某一方不应承担责任。
学校则辩称,日常已通过班会开展安全教育,事故仅在数秒内发生,要求老师瞬间制止学生打闹过于苛刻,学校不应承担过重责任。
法院:三方均有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事故发生于学校体育课期间。学校虽然日常对学生开展过安全教育,事发后老师也能及时通知家长并将学生送医,但事发时没有体育教师在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郑某、王某不按要求进行练习的行为,导致事故未能有效避免,应当认定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王某的监护人承担50%责任,学校承担30%责任,郑某自行承担20%责任。
“受伤学生自身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一审承办法官江居才表示,郑某未按要求练习引体向上,在同学推其身体助力时,应当意识到危险却未及时拒绝、要求停止,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来源:法治日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