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款标有“天堂电视”字样的纸扎祭祀用品引发舆论哗然:其正面印着的,竟是已故演员高秀敏、张少华在电视剧《半路夫妻》中的剧照。画面由网友在参加葬礼时拍下并发布,随后迅速发酵。高秀敏家属、编剧何庆魁得知后连声叹息:“是挺气愤的,祭祀怎么能烧电视剧照。”他坦言不知是谁生产、也不知该向谁维权,只留下一句朴素的期盼——希望活着的人能够尊重逝者。当地民政部门已介入核查,而真正需要被厘清的,远不止“找不找得到商家”这一个技术问题。
这件事表面看是“商家图省事、蹭眼熟”,实质却踩中了法律与伦理的双重红线。很多人误以为“人死了就没有肖像权,剧照网上随便用”,但《民法典》的逻辑并非如此。自然人死亡后,肖像权作为具体权利确随权利能力终止而消灭,但肖像所承载的人格尊严、姓名、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仍受延伸保护。第九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死亡的,其他近亲属亦得主张。换言之,“人死权消”是法律误区,逝者不能开口,法律替他们留了门。
将高秀敏、张少华可识别的剧照批量印在殡葬用品上售卖,首先是对死者肖像利益的商业性侵害:未经近亲属许可,复制、流通、获利,三步全占。更刺眼的是场景——祭祀焚烧本寄托哀思与敬畏,把真实逝者面孔物化为“纸电视”印花,实质是把个体生命降格为丧葬货架上的猎奇噱头,对逝者人格尊严构成贬损,也轻慢了家属的情感与记忆。这种冒犯不需要“丑化”或“侮辱”作为前提:即便原图没改、没恶搞,使用场景本身已违背社会对死亡、对艺术家、对祭祀文化的基本妥当性认知,构成对公序良俗的违反。《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将公序良俗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违背它的民事行为无效;新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更直白——禁止制造、销售违背公序良俗的丧葬用品,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可主动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若剧照原图还涉及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链条上还要再叠一层版权责任。
我们理解殡葬行业可以适度创新,纸品形式也能随时代变化,但创新边界在于:不消费逝者、不冒犯生者、不把庄重变成流量。从纸扎豪车奢侈品,到AI合成“赛博祭品”,再到直接印已故演员脸,乱象一脉相承,都是逐利逻辑挤掉了敬畏心。公众人物形象不是免费素材库,知名度越高,越不能被随意“挪用”;普通逝者同样如此,法律给每个人的身后尊严是平等的。
此事留给社会的,不只是一则个案评论。对商家,要摒弃“逝者形象很好用”的投机心态,商用先授权、场景先自省;对平台,需把殡葬类商品审核前置,及时下架冒犯性货品;对监管,核查不能停在“查到哪家罚哪家”,而要顺着产销链追问标准与底线;对家属,维权虽难,但可固定购买记录、商品照片、录屏与公证时间戳,沿商品、订单、物流、平台追溯责任主体。何庆魁那句“希望活着的人尊重逝者”,是最朴素的法理:我们保护逝者,最终是保护每一个人对“自己离开后是否被郑重对待”的信心。
逝者已不能发声,但生者有责任替他们守住体面。祭祀的本质是记得,不是消费;法律的底线是:你可以做生意,但不能把别人的尊严烧成利润。
来源:本报综合法制网等
编辑: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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