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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巴金在《灭亡》中写道:
“凡是曾经把自己的幸福建筑在别人的痛苦上面的人都应该灭亡。”
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人的幸福,都不能以另一个人的不幸为代价,这是底线!
这是我昨天在去面试的路上,在地铁里看到山西患病女硕士遭性侵生子案一审宣判的消息时,脑海中突然闪过的一句话,但由于近期写作节奏有所调整,不再像以前那样每天围绕热点事件持续及时更新,所以很多时候,看到一些新闻,产生一些想法,我便先把它们记在备忘录里。
这事早在之前我便写过,想到她曾经生活的那些岁月,想到一个原本有着自己的学业、理想和人生规划的女性,后来却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与原本属于自己的人生渐行渐远。
我甚至不知道该如何形容这种感受,她曾经也是一个有名字、有家庭、有梦想的人,也曾经认真地走过自己的人生,可后来,她患病、走失,在陌生的环境里生活了十余年,经历了什么,承受了什么,我们恐怕永远无法真正体会。
有那么一瞬间,我觉得她仿佛从未真正作为一个完整的人,走过这个尘世。
想到这里,心里突然有些难以承受,莫名有很深的沉痛和悲凉。
这篇文章不知能不能存活,大概讲几点吧。
一是、
现在的处理结果,是两名涉嫌多次侵犯卜某的村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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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怎么说?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犯罪行为都不应该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去追究的意义,施害者也不应该因为受害者无法发声,就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卜某而言,这份迟来的正义,又显得如此沉重。
从2011年走失,到2024年被找到,十余年的时间啊,足以改变一个人的一生,她曾经有自己的学业、理想和人生规划,却在本该拥有更多可能性的年纪,失去了正常生活的机会。
如今,涉案人员受到法律制裁,可那些已经过去的岁月呢?那些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的日子呢?那些被剥夺的自由、尊严和人生呢?这些东西,显然不是十年或者十二年的刑期就能够弥补的。
而且,早在此前,张某军因与卜某长期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被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起诉决定,检察机关认为,双方长期稳定同居,不构成强奸罪。
这里面有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长期共同生活,究竟能不能证明一个人具有真实、有效的性同意能力?
一个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正常表达自身意愿的女性,被带回家中生活十余年,甚至生育了两个孩子,这些客观事实能够证明他们共同生活过,却不能自动证明她对这一切拥有充分的自主决定能力。
共同生活与自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生育子女,也不能反过来成为证明性同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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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污就是奸污,不能因为双方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就让原本需要审视的行为变得理所当然,也不能因为有了孩子,就反过来证明一切都是自愿的。
二是、
此前,某些声明也好、报道也罢,我不知道它们究竟用什么样的标准去判断一个人的意愿,又是否真正把她当作一个拥有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的人,像下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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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尔仁尼琴曾言:“暴力的本质不在于它的残暴,而在于它总能找到正当的理由。”
一个女性患有精神疾病,在外走失,无法正常找到回家的路。
正常情况下,发现这样的人,应该做什么?
报警、联系公安机关、寻找家属、送医救治。
这是最基本的社会常识,也是对一个陌生人最基本的尊重。
但这起事件中,卜某被带回家后,没有及时得到身份核查和必要的医疗救助,反而在此后十余年间与张某军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两个孩子,一开始还被冠以“收养”一词!
为什么要用“收养”二字,去吸噬一个女性本应拥有的尊严、意愿与权利?试问,你们这种叙事何尝不是施害者的共谋?
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只要给一个行为冠上足够温情的名字,它就可以不再接受审视?
我难以接受这一篇篇报道均是出自这些媒体之口,如果她没有办法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你们就可以替她认定她是被收留吗?
如果她没有能力离开,你们就可以把她留下来的事实解释成她愿意留下来吗?如果她生下了孩子,就可以反过来认定她此前的性行为都是出于自愿吗?
如果一个人长期处于无法充分保护自己的处境,那么十余年的共同生活,究竟应该成为证明她获得了幸福的依据,还是更应该成为追问她是否受到妥善保护的理由?
如果所谓的“正能量”,需要以一个女性失去尊严、自由和自主权为代价,需要一个受害者始终沉默才能成立,那么这种伪叙事究竟有什么值得歌颂的!
三是、
报道中提到,张某军曾将卜某生育的一名婴儿“送养”,并收取了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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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收留”,后是“送养”,这用词也太轻巧了吧?
什么叫“送养”?谁有权决定送养?卜某本人是否知情?她是否表达过同意?这4万元又是什么性质?
一个母亲患有精神疾病,长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她所生育的孩子,却由别人决定去留,甚至还涉及4万元的款项。
面对这样的事实,我们首先看到的竟然是一个轻飘飘的“送养”?难道只要把孩子交给别人,就可以称为送养?只要给这件事冠上一个听起来合乎伦理的名字,就不需要再追问背后的过程了吗?
作为一个有影响力、有公信力的机构,你们当然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但至少应该知道,价值判断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更不能绕开最基本的伦理底线。
你们的叙事看似逻辑自洽,处处体现着你们某种所谓的“价值观”,却唯独没有把卜某作为一个独立的人、一个孩子的母亲,放在应有的位置上。
她是否知情?是否同意?是否有机会参与决定孩子的去留?这些问题,你们似乎并不关心。
好像在某些人眼中,穷到一定程度,出卖亲生子女可以不构成犯罪!
这是不是给那些孩子买卖市场预留了一个法律上安全的通道,这个通道就叫“民间送养”?
语言的失落,必然导致一个具体个体的声音逐渐消亡。
一个人无法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讲述自己的经历,甚至无法为自己的处境辩解时,她便可能逐渐失去对自身命运的解释权,别人替她定义遭遇,替她解释选择,替她决定人生,最后,连她本人的声音也被淹没在那些看似合理、听起来温情的叙事之中!
别人开始替她定义什么是收留,什么是幸福,什么是自愿,甚至替她决定孩子的去留。
原本被多数众生冠以的神(当然,这得除去如我这样的一部分众生),与魔鬼站在一条线,善与恶也可能在某些冠冕堂皇的语言中被重新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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